广东清远一退休汽车站长受贿42万 一审判刑10年

27.07.2015  19:30

  南都讯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唐红娟 蒋春香 清远一名退休的汽车站站长,在任时从客运线路承包者处收受贿赂,高达42万元!近日,连山法院审理了此案,连山汽车站原站长植春枝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植春枝认为一审没有认定自己有自首情节,当庭表示要上诉。

   在任35年 退休后被实名举报

  现 年63岁的植春枝,退休前担任连山汽车站副站长、站长共计35年,1978年至1989年担任副站长,1989年至2013年担任站长。在法庭上,他表示 自己把一生都奉献给了公司。然而,退休后不久,检察机关就收到群众对他的实名举报。2014年底,植春枝涉嫌受贿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 年4月29日,连山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植春枝提起公诉。据检察院指控,2006至2013年,植春枝在担任连山汽车站站长期间,在为连山汽车站客运线路承包 者,办理车辆更新及延长车辆承包经营期限的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7名客运线路承包者贿赂,共计人民币42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连山汽车站的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属于国有公司, 然而在2006年至2013年,植春枝担任连山汽车站站长期间,连山至外地的长途客车线路经营,都没有公开招标投标,线路几乎包括连山至长途的所有车辆。

   一审焦点 是否构成自首

  今 年6月16日,此案一审开庭。植春枝对指控受贿罪的罪名和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但请求法院认定其有自首情节。法院认为,目前的证明,并不能认定植春枝为自动 投案。检察机关是掌握被告人相关受贿行为线索、证据才展开调查的,植春枝被动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只能认定为坦白,不能认定 为自首。

  法院最终判定,植春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植春枝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20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植春枝已向法院提交上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