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出台

07.08.2014  17:14

  ——我省第一部流域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366-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流域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更加严格于国家和省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出台,是实现总量控制、节能减排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也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的需要,是广佛水环境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汾江河流域地处佛山市中部,集纳污、航运、灌溉和泻洪等多种功能,是北江在佛山市的主要支流之一,为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部分地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的主要纳污河道。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Ⅴ类标准。近30年来,由于沿岸禅城区和南海区部分镇街产生的绝大部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入,汾江河水质污染严重,长期处于劣Ⅴ类,黑臭现象严重,不仅使河道丧失最基本的水环境功能,而且还严重影响沿岸居民的生活,破坏城市景观。汾江河历经5轮整治,水质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2010年主要河段部分断面水质指标达到Ⅳ类水平。但是在历史欠账多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双重压力下,汾江河水质仍无法得到根本性转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口的不断增加,佛山市水环境问题表现得日益突出。

  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总量控制,为长效持续改善汾江河(佛山水道)水质并保持水质清洁,研究制定更为严格的汾江河流域水污染地方排放标准,提供技术标准支持,显得十分迫切。2010年,广东省环科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联合起草编制《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历经几次专家评审后,经省政府批准,2014年7月8日,《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制定,突出区域特色与体现流域特征相结合、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常规因子与特征污染因子控制相结合、经济可行与技术可达相结合等特点。

  《标准》规定了佛山市境内汾江河流域纺织染整、制革、造纸、制药等8个重点行业的5种水污染物(包括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标准》适用于向佛山市汾江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是一部更加严格于国家和省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促进现有企业加大工艺改革、清洁生产和污水治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力度,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同时,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可以控制新增污染,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汾江河流域结构性污染突出,制定收严的《标准》,可以促进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行业升级换代,淘汰一批污染严重且治理难以达标的落后企业和产品工艺,加快结构性污染治理的步伐,并可有利的推动行业的升级扩张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通过《标准》的实施,将建立对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的有效指导,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服务环境管理。

  本《标准》由佛山市汾江河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贯彻实施新标准,依法依标准实施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超浓度标准、超总量的排放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积极运用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等手段,促进企业提高治理水平。

 

  《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1366-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流域性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更加严格于国家和省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的制定出台,是实现总量控制、节能减排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的需要,也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换代、发展新兴产业的需要,是广佛水环境整治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

  汾江河流域地处佛山市中部,集纳污、航运、灌溉和泻洪等多种功能,是北江在佛山市的主要支流之一,为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部分地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的主要纳污河道。按照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Ⅴ类标准。近30年来,由于沿岸禅城区和南海区部分镇街产生的绝大部分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入,汾江河水质污染严重,长期处于劣Ⅴ类,黑臭现象严重,不仅使河道丧失最基本的水环境功能,而且还严重影响沿岸居民的生活,破坏城市景观。汾江河历经5轮整治,水质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2010年主要河段部分断面水质指标达到Ⅳ类水平。但是在历史欠账多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双重压力下,汾江河水质仍无法得到根本性转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口的不断增加,佛山市水环境问题表现得日益突出。

  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总量控制,为长效持续改善汾江河(佛山水道)水质并保持水质清洁,研究制定更为严格的汾江河流域水污染地方排放标准,提供技术标准支持,显得十分迫切。2010年,广东省环科院、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联合起草编制《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并历经几次专家评审后,经省政府批准,2014年7月8日,《标准》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制定,突出区域特色与体现流域特征相结合、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常规因子与特征污染因子控制相结合、经济可行与技术可达相结合等特点。

  《标准》规定了佛山市境内汾江河流域纺织染整、制革、造纸、制药等8个重点行业的5种水污染物(包括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标准》适用于向佛山市汾江河及其支流排放污水的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是一部更加严格于国家和省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前提下,促进现有企业加大工艺改革、清洁生产和污水治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力度,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同时,通过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可以控制新增污染,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汾江河流域结构性污染突出,制定收严的《标准》,可以促进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行业升级换代,淘汰一批污染严重且治理难以达标的落后企业和产品工艺,加快结构性污染治理的步伐,并可有利的推动行业的升级扩张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增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促进流域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通过《标准》的实施,将建立对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和治理的有效指导,进一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服务环境管理。

  本《标准》由佛山市汾江河流域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应严格贯彻实施新标准,依法依标准实施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超浓度标准、超总量的排放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积极运用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等手段,促进企业提高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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