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足阁抵债未过户遭查封 男子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查封被驳

05.08.2016  13:08

东莞时间网讯 男子方某在接收他人的抵债资产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仍让原登记人余某继续担任经营者。去年12月,法院依法查封余某财产时将该抵债资产进行查封。在提出书面异议遭驳回后,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查封。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在石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最终,一审驳回了方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方某诉称,被告余某2013年10月30日向其借款48万元,约定三个月还本付息。三个月后,余某无力还债,为此将其开办的位于虎门镇的某沐足阁的25%股份抵债给他。由于沐足阁本是余某与第三人朱某、吴某、陈某开办,在股份抵债后,余某就不占有任何股份。但考虑到该沐足阁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不能转名,如果注销重新办理,则需要重新办理各项证照。方某认为办理过程繁琐,在与余某、朱某、吴某、陈某协商后,决定仍由余某继续担任该沐足阁的经营者,但不让余某插手沐足阁的任何事务,也没有分红等权利。

去年12月2日,法院在执行另一案件过程中查封了余某名下财产,当中包括了沐足阁中的设备财产。其间,方某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但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方某收到该裁定书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对沐足阁内相关物品及设备的查封,并确认沐足阁的相关物品及设备归其及另外三名合伙人所有。

法院认为,该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案涉沐足阁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仍为被告余某,故依法可判断案涉沐足阁的权利人为余某,法院可依法对其名下的沐足阁中的财产予以查封、执行。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佐证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已承接余某名下沐足阁的份额,且与第三人已实际控制并经营案涉沐足阁,同时其亦无法证明其曾要求余某办理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手续以及由其与第三人按照新的权利份额重新申办新的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等,因此认为原告对未及时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存在过错。综上,法院一审驳回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