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院长谈大学生掏鸟案: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河南在全国率先施行“民告官”案件异地管辖制,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详述“新政”下的变化
“民告官”异地审判 在哪审?原告挑
昨日下午,河南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参会。
两年前,对于“民告官”案件,河南在全国采用“异地管辖异地审判”的做法,实施两年来,效果如何?
去年河南发生的“掏鸟案”曾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如何看待“掏了十几只鸟获刑10年半”的判决?
对于上述问题,新京报专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谈“民告官”
把案件管辖地选择权交给原告
新京报:“民告官”异地管辖具体怎么运作?某起案件由哪个法院负责审理,最终由谁决定?
张立勇:我们采取“转圈推磨”的方法,确定管辖法院,原则上,县市区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由相邻或相近的县市区法院管辖。比如郑州市的案件由新乡法院管辖,新乡市的案件由洛阳法院管辖,洛阳市的案件由郑州法院管辖。同时,我们赋予当事人拥有案件管辖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直接到异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
新京报:也就是说,某位百姓想起诉政府机关,可以自己选择到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张立勇:是的,不是针对个案,也不是法院指定的,把管辖的选择权交给原告。
新京报:有没有对案件性质作出限制?比如,只有某几类“民告官”案件,可以异地管辖异地审判?
张立勇:试行阶段主要是三类案件,2014年5月,我们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三类案件适用异地审判:基层法院管辖的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中级法院管辖的以省辖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2015年4月又出台了《补充规定》,扩大了异地管辖的案件范围:除少量的省直行政机关和省辖市市直行政机关作被告的案件之外,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全部异地管辖。
新京报:百姓、法官的反映怎么样?
张立勇:实行异地管辖,老百姓对行政诉讼中的担心大幅减少,即使败诉也很少再埋怨“官官相护”,不再上诉和信访。全省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由原来的46.7%提高到76.6%。法官也欢迎,不用考虑其他案外因素,能依法审理,公正断案。
新京报:政府机关配合吗?会不会有的政府有抵触 心理 ?
张立勇:实行异地管辖后,行政机关败诉率明显上升,倒逼行政机关重视应诉工作,不少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去年出庭应诉率是17.3%。我们已经与河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联合下发文件,就行政首长出庭做出硬性规定,下一步,我们要促进更多的、级别更高的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
谈“掏鸟”案
他掏的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新京报:去年,河南新乡市中院判处的“掏鸟”案,引发了广泛关注,有人认为量刑过重,你认为刑罚合适吗?
张立勇:这起案件的证据充分。2014年,河南在校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在辉县市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16只,并售卖,2015年5月,辉县市法院一审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十年半,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闫啸天明知燕隼是国家保护动物,也知道自己的猎捕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科十只以上,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一审、二审认定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准确。
新京报:可不少网友当时说,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不应该因为掏了十几只鸟就受到如此重罚。
张立勇:保护濒危物种、修复业已破坏的生态环境,恐怕更加困难。十八届五中全会已经把保护环境定为基本国策,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法律手段在生态保护领域必须不断强化。如果我们的法律对捕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网开一面,后果将是更多的珍禽猛禽被贩卖、猎杀。
新京报:当时各界对法院一片质疑声,压力大吗?
张立勇:去年12月,媒体刊登《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的报道,使这起案件成为群众热议的话题。 新闻 发布后,多数网民认为,掏个鸟窝就被判刑十年半,量刑太重,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声讨和质疑法院判决。
之后,随着媒体对主审法官、闫啸天父亲及律师、法学专家的采访,以及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猎隼等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网友们才知道详情,转而痛斥偷猎的行为。舆论又发生了反转。
新京报:你怎么看待这样的舆论反转?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吗?
张立勇:“掏鸟案”其实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已经收到了非常好的法制教育效果。
新京报:这样的舆论反转暴露出什么问题?
张立勇:曾有网友评论“掏几只鸟就判十年刑,做人不如做鸟”,这反映出很多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缺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被告人掏的不是普通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属于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从法律上讲,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及国家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那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这次判决,也警示了潜在的盗猎者,增强了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谈“执行难”
网络司法拍卖 扼制暗箱操作
新京报:“执行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去年底,河南媒体就披露了“老汉13年胜诉13次建不起房”的基层执行难案例,对破解“执行难”上有什么考虑?
张立勇:媒体报道的这起“老汉13年胜诉13次建不起房”案例,已经圆满解决了。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最近要求各个中院和各级法院,必须由常务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凡是没有配备执行局长的,必须选优秀的执行局局长,这是一个措施。
我们还准备开展两项措施,一是把基层的执行局都改成执行分局,由中院的执行局统一领导。还有,实行异地管辖,我们正在几个中院做试点,加大执行力度。
新京报:也就是说,就像“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一样,执行环节也要跨地域?
张立勇:是的,各基层法院的执行分局都将统一调配,实行异地执行,防止干预。
我们要在两至三年内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其实,司法拍卖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司法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所以,我们还要做好网络司法拍卖。
新京报:网络司法拍卖是把涉诉资产都拿到网上拍卖吗?
张立勇:是的。近年来,法院查处民事执行阶段违法违纪案件中,绝大部分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有的将待处置涉诉资产低估贱卖,有的将拍卖公告刊登在不起眼的位置故意造成拍品流拍,通过暗箱操作低价贱卖;还有的地方出现串标、围标、人为控场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目前在河南的法院,网络拍卖是常态,不实行网络拍卖是例外。
新京报:效果明显吗?
张立勇:这项工作是去年推进的,到2015年年底,全省各级法院网络拍卖上传拍品9708件,总评估价170.3亿元,到期拍品6854件,成交2306件,成交金额25.35亿元。与2014年相比:上传拍品数增长280%、总评估价提高300%、到期拍品数提高273%、成交拍品数上升102%。
网络司法拍卖突破了地域限制,参与拍卖的人数增多;网上参与竞拍的人相互不认识,可以从技术上减少串标、围标等干扰司法拍卖的行为;拍卖信息一律通过网络发布,所有竞买人不直接与经办人员联系,排除了人为干预、信息获取渠道不一致等问题,挤压了暗箱操作的空间。
★新闻内存
民告官 百姓胜诉率27.8%
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俗称的“民告官”案件,河南省从2014年在全国率先推行“异地管辖制度”。
张立勇介绍,司法实践中,“民告官”案件存在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原告胜诉率只有10%左右,司法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在很多人眼里,法院是政府的法院,所以有了冤屈就找“县长”不找“院长”。老百姓不愿告、不敢告,觉得告了也白告。法官受到当地干扰,不敢审、不好审,审了也执行不了。
河南省规定,“民告官”案件由异地法院立案审理。去年,河南“民告官”案件22642件,比上一年的15746件增长了43.8%;老百姓胜诉率27.8%,较之原来的10.2%,提高17.6个百分点。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