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两男子印发邪教宣传品获刑

30.05.2016  15:38
  近期,源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对被告人吴×卫、杨×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进行公开宣判,分别判处2名被告人5年和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市防范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7月至8月3日期间,吴×卫(男,49岁,河源市源城区人)在河源市区兴源路、沿江路、长塘路、人民路等路段的路灯杆、治安监控视频杆、指示路牌及高压线杆等处,用彩色蜡笔书写“法轮功”条幅标语158条。

  杨×敏(男,37岁,河源市东源县人)的犯罪经历与吴×卫相似,2015年7月7日晚上至7月8日凌晨,杨×敏在河源市区沿江路市住建局门口宣传栏、河源市公安局信访科门口宣传栏、兴源路广晟广场公交站广告牌处、中山大道色色婚纱摄影门前路段宣传栏及新兴西巷66号房西面南侧墙上张贴“法轮功”宣传条幅标语共5条,公安机关缴获未损坏条幅标语3条。7月16日,公安机关在杨×敏租住点捣毁“法轮功”资料制作窝点,当场缴获手写“法轮功”标语25条、“法轮功”宣传小手册22本、制作工具等物品。

  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吴×卫、杨×敏制作、投放、散发、传播邪教宣传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源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杨×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