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优抚对象可享住院等医疗补助

26.06.2015  19:03

  近日,河源市政府印发《河源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各县区要安排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用于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住院医疗补助和临时医疗补助,确保优抚对象本人的医疗待遇高于当地的平均医疗水平。

        《办法》从今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凡是河源户籍且在本市领取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等均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都能享受到上述补助政策。

        根据优抚对象不同情况,《办法》规定了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和标准。有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可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无工作单位以及农村户籍的优抚对象,其参保费用从所在地县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享受不同类别的住院医疗补助。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优抚对象医药费实行“一站式”结算,其住院医疗补助,在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

        根据《办法》,优抚对象在住院报销和住院医疗补助后,仍无法支付剩余费用,或因疾病、伤残常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而长期用药等,还可享受临时医疗补助。

        《办法》还规定,优抚对象在我市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抚恤定补证件可享受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等项目全免,或血常规检查费、胸部普通透视费、B超常规检查费等项目减免一半的优惠政策。

  申请住院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抚恤定补证、参保凭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有效医药开支发票、必要的病史材料;医疗保险报销凭证。申请临时医疗补助的优抚对象,可持户口簿、身份证、抚恤定补证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