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开展森林火灾责任倒查工作

12.03.2015  12:16

河源市森林防火工作又出新举措。今年2月6日,市长彭建文同志签发《关于开展森林火灾责任倒查工作的通知》(河森防指〔2015〕5号),我市将重点对3种类型森林火灾实行责任倒查。责任倒查期间,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市工作组调查取证和为相关责任人说情开脱,否则市工作组将如实记录备案。

这3种类型森林火灾为:凡发生森林火灾2小时内没有积极组织扑救,导致24小时内不能扑灭的;市区、县城、圩镇周边和途经我市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干交通要道沿线两旁可视范围第一重山以及旅游景区(公园)发生森林火灾的;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引发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关注的。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河源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了森林火灾责任倒查工作小组,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市林业局的纪检组长任组长。

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今后,凡发现上述3种类型森林火灾的,该小组将第一时间赶赴实地进行调查,森林火灾发生所在地的县、镇、村以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市工作组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研究后,提请市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介入倒查问责。责任倒查期间,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碍干扰市工作组调查取证和为相关责任人说情开脱,否则市工作组将如实记录备案。市工作组成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秉公调查,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为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严肃问责提供真实可靠依据。对违反规定造成调查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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