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门口卖油 男子被拘5天

25.08.2016  19:45

8月19日凌晨3时30分左右,深圳盐田交警大队民警将一名涉嫌买卖、储存、运输“黑柴油”的男子带到盐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查,该男子黄某,于8月18日22时左右在盐田明珠大道旁的一个停车场门口花10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3500升左右的柴油,现已卖出230升左右,违法所得900元人民币。8月19日凌晨3时左右黄某东在盐田东海道洪安四街被交警查获,随后被带到派出所进行处理,盐田派出所民警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二条规定,将涉嫌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嫌疑人黄某东予以行政拘留5天。

据了解,在路边收油贩卖,因为成本低、操作快、工具简单,越来越多的个体油贩子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 对周围环境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为此,公安机关将和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加大巡查力度,一旦发现立刻制止、处罚。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深公宣 编辑:大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