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园讲坛】依法治国是必然选择 胡锦光教授解读四中全会决定精神
胡锦光教授作报告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提法有着怎样的时代背景,对于解决当前问题有什么现实意义?
1月7日下午,华南理工大学“华园讲坛”第九讲开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胡锦光教授作题为“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的必然选择——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解读”的专题报告,他从传统管理方式与法治、利益多元化与法治、国家治理规则与法治、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公权力与法治、市场经济与法治等六个方面展开,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了较为系统地阐述和解读。
传统的管理方式跟不上新时代的变化
胡锦光指出,改革开放以前,基于“人身控制”、“无法治意识”和“政府超强的公信力”,以“计划思维”、“革命思维”等为代表的传统管理方式成效显著。但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人民法制意识的觉醒,传统的管理方式已跟不上时代的变化。
此外,社会也从单一利益发展为多元化的利益社会,形成了多元化的思想、多元化的价值观,从而也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若依旧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现状,甚至会火上浇油,因此,国家在管理方式上需要更新。”对此,四中全会上提出,依法治国是唯一的途径,要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不统一的规则破坏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规则的不统一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统一,从而影响秩序的稳定,更严重的,会影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因为没有人会信服一个经常变化的规则。”胡锦光指出,由于历史原因以及改革开放时期的特殊情况,目前国内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统一,“讲话治国”、“文件治国”等多种与依法治国相冲突、相矛盾的规则,造成了社会中不依法办事、求人办事的不良风气,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公权力滥用等社会突出问题呼唤依法治国
公权力滥用、社会核心价值观缺失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胡锦光认为,这暴露的正是法治不完善的病根。“单纯地依靠处罚和惩治只是治标,我认为,要治本关键还是要依靠宪法。”胡锦光指出,要根治腐败,需要宪法的限权,以及建立和完善包括公民监督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实现把贪腐从“不敢”到“不能”的彻底转变。
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胡锦光认为不能仅仅依靠宣传,一个责任、阳光、诚信的政府更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学校师生认真听讲
学校党委书记杜小明主持报告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琪瑾,党委常委陶韶菁,校长助理吴业春、张明、苏成,校院两级中心组成员、全体中层干部、关工委负责同志、师生代表共约500人聆听了报告。(图/梁启华 文/吴夏曦)
附:胡锦光教授简介
胡锦光,1960年2月出生,安徽徽州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兼任国家级重点学科点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MPA首席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
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行政法学。代表性学术成果:《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行政处罚研究》、《违宪审查论》、《违宪审查比较研究》(主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研究》(合著)、《中国宪法》(合著)、《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评析》(主编)、《中国十大宪政事例研究》(主编)、《行政法专题研究》(主编)等,并发表学术论文16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