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僵尸车”需要责任和制度“复活”

17.06.2015  13:09

  ■徐剑锋

  本报15日报道,在梅城一些露天停车位或人行道,偶尔可看到一些落满灰尘、车身残缺的车辆,由于常年不挪窝,它们被称为“僵尸车”。有的“僵尸车”一停几年,无人问津,不少市民认为这既影响市容,又占用车位,希望尽快处理。

  “僵尸车”不仅占据了极为有限的公共资源,而且或缺胳膊少腿停躺小区、或“蓬头垢面”驻守马路,有碍市容观瞻,更成为城市的新垃圾,让人恨之入骨。

  “僵尸车”之所以长期无人问津,这中间既有车主买车后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而趴窝不动的,也有车辆接近或已报废但车主不愿处置而一弃了之的,还有车主由于失踪、判刑入狱等原因无法联系的,更暗藏有失窃或犯罪分子作案后遗弃的车辆。

  现实中大量“僵尸车”是属于依法停放,由于涉及物权问题还一时难以全面下手清理。从这个角度来讲,处理“僵尸车”必须有法可依,在法律上实现从源头监控到责任追溯的全覆盖。比如,对在公共道路或公共场所停满一定年限的“僵尸车”,应赋予公安交警、交管部门处置权;又如,对小区内通知车主无果的“僵尸车”,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或业主大会集体决议,授予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妥善处理。

  在笔者看来,尽管法律上对处理按规停放的“僵尸车”尚存空白,但日常监管不能“僵化”,必须用相关监管制度和责任让其“复活”。当务之急,公安交警、城管、交管、小区物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把关口,“权随事设、责随事定、人随事走”,让“僵尸车”无处遁形。比如,公安交警部门对破烂污损的“可疑”车辆应及时调查车主信息、车辆来源,根据车牌“按图索骥”找到车主,通知其限期开走。对难以联系的,不妨通过媒体广而告之逼车主限期现身;又如,交管部门对车主名下存有报废车辆的,在未完成报废手续前,可对车主其他车辆不予颁发新的牌照;再如,小区物业要加强车位登记和管理,并积极发动居民举报来历不明的“僵尸车”,以便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当然,车主也要讲究社会公德,多一点换位思考,尽一份社会责任,主动处理“僵尸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