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携儿乞讨”不应止于救助
[辣评]
林德培
本报8日报道,有网友发微博称,在五华县城买菜时发现有乞讨人员带着白皙漂亮的小女孩沿街行乞,音乐声震耳但孩子却昏睡不动,疑为受拐小孩。五华警方随后介入,确定该小女孩是乞讨男女的亲生孩子。一家三口被送往五华县救助管理站,由救助站工作人员接收并采取相关救济措施。
众所周知,拐卖儿童强迫其乞讨获利犯法,那么,父亲带子女乞讨犯法吗?对于这样的“穷爸爸”,是剥夺他的监护权还是让孩子享受亲情?此中的深层次问题,引人深思。
报道中的乞讨男女,不但自己假装截肢,还不惜利用女儿为博同情“加码”。换句话说,女儿只是乞讨工具而已。他们没有顾忌到孩子幼小的心灵,更没有关注孩子在此过程中会留下终生的伤痛,在道德的天平上,父母之爱已碎了一地。
“乞讨”对孩子而言,可谓残忍:将“惨状”赤裸裸地呈现给众人,并以此牟利,对孩子的自尊心培养非常不利。在孩子尚未形成价值观和判断力时,就学着伪装,用装可怜博同情换收入,天天活在“撒谎”里的“教育”,他们学不到“诚信”的品质,“不劳而获”的经历很难让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也将影响以后求学、工作乃至结婚生子的生活抉择。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而实际上,拐卖儿童并强迫其乞讨的行为,执法部门管得了,但面对亲生父母带未成年子女乞讨,他们似乎显得“无能为力”。这暴露出相关法规滞后或者说执行过程不理想。
乞讨父母对法律无知,社会不能对法律无知。对于儿童在亲生父母带领下乞讨,如果确实因生活困难乞讨,相关部门应予以积极救助。同时,还应强力打击不良父母利用子女乞讨营利的行为。同时出台细则明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明确孩子的最终去向,保障孩子的各项权利。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方可避免“无从帮起”可能导致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