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出台意见规范农村基层治理 设监督委员会独立监督村务

22.11.2015  02:35
为推动农村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日前,《汕头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指导意见》出台印发。

    

    据《汕头特区晚报》消息,为推动农村基层治理规范化、法治化,日前,《汕头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指导意见》出台印发。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镇(街道)的相关职责、明确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义务、保障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等,并进一步强化了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明确,汕头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村以及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涉农社区,均需设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成立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后,原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撤销,其职能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统一承担。集体经济已剥离的纯居民城市社区,则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根据我市实际,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自觉接受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民的监督,每年至少向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独立正确行使监督权,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镇(街道)反映村(社区)干部涉嫌的违法违纪问题、村(居)务管理违规违纪问题等。

    《意见》还明确,市财政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行政村及涉农社区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制订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待遇指导标准,并分别报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的财政预算标准。各区县要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通过银行或邮政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于每月10日前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核实更新。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补贴自2015年8月1日发起,2016年4月底前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