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下沼气池维修水泵跌倒 4人闻讯去救2死3伤
南都讯 记者陈宇 能源公司的工人在检修沼气池时跌倒,闻讯来救的几人同样相继跌倒在沼气池内,最终导致2死3伤的事故。事发后,市安局对能源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昨日,这一鲜为人知的事故因能源公司不服处罚而发起的官司曝光,但最终,法官并未支持能源公司的诉求。
事件回顾:下池维修水泵遇险
2014年1月1日10时50分左右,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光南组的一个农场里,一家能源公司的两名作业人员何某、苏某发现沼气进料池内的水泵有异响,遂进行检查,并向建造爆氧池的建筑工人借来竹梯,将竹梯插入进料池并靠在池边。何某关停水泵后,苏某先沿竹梯下池检查,下池后便跌倒在池里。何某见状边呼叫正在建造爆氧池的建筑工人陈某,边下池施救。但相继下池施救的何某、阿军、阿章、阿夫也跌倒在池里。农场场长知道后随即拉闸断电,陈某接着下池用尼龙绳将池里的5人逐一拉上,其中何某、阿军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阿章、阿夫被送医院救治。
事故调查:沼气中毒的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了由区市安局、区公安局、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出具了《事故调查报告》,并得到顺德区人民政府的审批同意。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何某在组织对沼气进料池水泵检查时,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环境危险评估不足,冒险作业,作业人员没有实行排风、送风和检测等安全生产劳动防护作业措施,没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没有落实任何应急救援措施,导致沼气中毒,施救人员盲目施救而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包括原告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范严重疏忽;农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事故调查报告》同时认定该事故性质是一宗沼气中毒的责任事故。
2014年6月19日,区市安局在收到事故调查组移交的材料后,经调查核实、集体讨论、听证会等流程后,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能源公司在本事故中负有责任,而且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决定对能源公司罚款16万元,对农场作出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异议:并非死于沼气中毒
能源公司认为,市安局据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该公司称,事故发生时,进料池只有约30厘米高的粪水,池长2.6米,宽2.1米,深2.4米。池的盖板是水泥预制件,池口打开,长期无盖板遮盖。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其质量比空气轻,故挥发或扩散的速度比空气快。
事故发生时进料池有无残留沼气,沼气的浓度是多少,《事故调查报告》没有反映,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亦未证实何某、阿军死于沼气中毒,况且后来下池施救的陈某,需要付出一定的体力,会增加呼吸的频率。如果进料池有沼气致人中毒,陈某也不能幸免,且会比两死者中毒的程度更深,但陈某没有出现沼气中毒的现象。因此,《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何某、阿军死于沼气中毒没有事实依据。
市安局:是多部门调查的结果
对于能源公司所分析的死亡原因,市安局具体解释称,事故调查组对涉案沼气池的组成部分进料池(即案发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验调查及拍照,由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区市安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进料池中的涉案水泵进行检验,排除因涉案水泵漏电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由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顺德区供电局对农场有关用电设备进行检查,排除因用电设备漏电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由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顺德区公安局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两名死者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排除两名死者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原因认定,发现两名死者均存在肺水肿及多器官淤血等急性循环功能衰竭的表现。
法官:处罚得当
法官经调查后分析称,能源公司认为的“市安局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何某、阿军的死亡原因为沼气中毒没有事实根据”这一观点,《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小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查做出,已依法向顺德区政府报送并经批复。根据相关规定,该报告可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被告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何某、阿军死因的调查结果对原告作出处罚并无不当。因此,法院驳回了能源公司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