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收受竞争对手30万后泄密 33岁企业副总被公诉

02.06.2015  10:58

东莞时间网讯 去年,位于塘厦的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副总赖某鹏涉嫌泄露公司秘密,转让核心技术给公司的竞争对手。他获利30万元后,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记者昨日获悉,这名高管已被所在企业告上法庭。目前,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还在审理当中。

33岁高新企业副总被指泄密

这家涉嫌遭到高管泄密的企业位于塘厦清湖头,是一家国家高新技术认证企业,全名为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称为“东莞市鑫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鑫聚光电”)。涉事高管赖某鹏是江西人,1982年出生,在鑫聚光电担任副总经理一职。

鑫聚光电董事长蔡文珍介绍,公司创立于深圳,之后逐步搬到了塘厦清湖头。赖某鹏于2005年应聘进入公司,从最基层的职位做起,因勤勉踏实,工作努力,逐渐做到了副总的职位,2008年被调到东莞。

蔡文珍告诉记者,出于信任,他将公司斥资两千多万元,耗时两年多才研发出来的生产扩散板的配方和技术,告诉了赖某鹏。公司掌握该配方和技术的人极其有限,公司此举的本意是留住人才,以便公司更好地发展,没想到后来发生不快。

“他有困难,我帮他解决,他买房子我借钱给他,我对他非常好。”蔡文珍说。

2014年春节前后,公司一名前业务员在平日工作接触中发现,赖某鹏在鑫聚光电任职的同时,又在塘厦石鼓一家公司上班并享有股份,该业务员遂将上述情况透露给蔡文珍。

昨日,记者来到石鼓的这家公司求证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忙于开会为由,要求记者联系公司的法律顾问宁律师。而记者试图采访宁律师时,其表示,“我也不是很清楚,一切以司法结果为准。”

涉嫌收30万后泄密被公诉

2014年3月份,在东窗事发后不久,赖某鹏从鑫聚光电自离。当年5月4日,其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仍关押在东莞市看守所。

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之前出具的起诉书显示,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8月7日向该院移送审查起诉。

起诉书还显示,经依法查明,赖某鹏在鑫聚光电任副总期间,曾收受过深圳一企业的5000元回扣。此外,赖某鹏还以提供鑫聚光电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为由,介绍王某民和塘厦石鼓某公司合作生产扩散板,后从中收取王某民项目合作介绍费用30万元,此举给鑫聚公司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遂对赖某鹏提起公诉,认定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鑫聚光电后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为由将赖某鹏诉至法院。目前,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还在审理当中。

专家支招

如何防止员工泄密?

崔芸庆为商业(技术)秘密自我保护支招时说,科技型企业要明确决策层主管信息保密领导人员,设立企业信息保密领导机构;在某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并隔离机器设备,专人专柜保管,将有关资料上锁;强化员工的归属感,只有归属感增强了,无论是跳槽,还是被人利诱,都会大大减少商业秘密流失的情形发生;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和区域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利用劳动合同,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内部职员、离退休及调动工作的职工约定保密责任;采取技术性防范措施,注意保留与秘密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以便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保存证据;对于一些重大秘密,尽可能将其关键部分进行分解,使每一涉密者只能接触到秘密的其中一部分。

专家观点

离职前成泄密高峰期

据了解,近年来投诉到法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越来越多,诉讼标的越来越大。

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崔芸庆表示,通过对泄密原因进行分析发现,利益驱动的泄密行为占到了近九成。

崔芸庆表示,离职前成为泄密事件爆发的高峰期。

据介绍,在近年来的泄密事件中,笔记本电脑、U盘、打印、扫描、电子邮件、MSN、电话、短信、磁带等办公常用的信息传播载体都派上了用场。

企业泄密的途径很多,特别是在当下移动互联时代,智能手机,3G网络的发展,可以用到的泄密手段更加多样化,企业需要防御的技术更需要与时俱进。

是否属于

泄露商业秘密?

目前,该案尚无审判结果。鑫聚光电方面认为,最大的异议可能就是赖某鹏的行为是否属于泄露商业秘密,各方的争论并不少。

鑫聚光电方面的律师表示,根据相关判例,判断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泄露商业秘密,主要基于以下4个方面要素:

其一,行业鉴定报告是否承认涉及到商业秘密,鑫聚光电方面提供的一份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赖某鹏通过介绍而获利的扩散板的配合和技术,在目前的国内市面上确实是没有的。

其二,公司方面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记者从鑫聚光电一份联络单中的原料试机配比表中看到如下表述:“703原料”。对此,蔡文珍解释称,这只是个代码,具体表示哪种原料,全公司只有他和赖某鹏知晓,赖某鹏在落款处也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显然其对产品的保密性了然于胸。

其三,商业秘密泄露后是否造成了损失?此前,鑫聚光电方面自估损失达到32749613.28元,而物价部门认定的损失为一百余万元。对此,蔡文珍表示,这只是直接损失,因公司核心技术如今被泄露而带来的间接损失难以估量。“仅研发一项,公司就耗资2000多万元”。

其四,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在鑫聚光电方面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记者看到,鉴定组一致同意,在B方塘厦石鼓某公司手提电脑里存有“鑫聚光电”、“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术文件。委托人提交鉴定的A方DCCSF120-35产品(A1)DCCSF150-42产品(A2)与B方XL-12AA2(B1)产品、LX-15AA3产品(B2)成分构成实质相同。

赖某鹏的行为是否属于泄露商业秘密,最终有待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