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和检察官该怎么管?

04.08.2014  09:54
一方面提高法官、检察官经济待遇,一方面公布法官、检察官人员职位信息,家庭财产公开申报,提升司法队伍公信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司法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明确提出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司法职业有哪些特点?在改革司法人员管理体制中如何体现司法职业特点?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司法职业的特点及成因

理解司法职业特点的最有效途径是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行政人员)职业特点作参照,一般来说,行政权力具有整体性而司法权力具有分散性特征,即行政机关通常作为一个整体行使行政权,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强调其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和个体作用,但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和检察官居于主体地位,不仅是法定权力主体也是法定责任主体,而且判决书、起诉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由法官、检察官个人署名。其次,行政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具有较为明显的上令下从的性质,但检察官,尤其是法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高度依赖个人所拥有的专业技能、办案经验和基于亲历性形成的内心确信,因此法官和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具有一定独立性。

之所以具有上述不同,主要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权的来源是法律法规的整体授权,即特定行政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接受法律法规的授权,行政人员自身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是行政法律法规的独立主体,只能以行政机关的“雇员”或者“代理人”身份行事,必须遵循“上命下从”原则,高度服从行政机关的整体意志和上级指令;但法官、检察官本身享有来自《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授权,在司法活动中本身就具备行使权力的主体资格,而不仅仅是以法院、检察院的“雇员”身份行事,法院、检察院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享有法定职权的法官、检察官的一个集合或一种组织形式。二是行政活动和司法活动本身的差异。一般来说,相比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专业性更强,并且注重结果的稳定性和过程的中立性,不能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运行,也不能因为外部环境和一时一地的政策变化而改变判决的走向。

■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三个原则

一、从以管案为中心转向以管人为中心,凸显司法人员主体地位。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第二条分别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由此可见,检察官、法官是开展司法活动法定的、当然的主体,而法院和检察院在某种程度上只是法官和检察官的一个集合或者说是一种组织形式,正因为如此,国家分别制定了《法官法 》、《检察官法》和《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但没有《法院法》或《检察院法》。在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时,必须体现法官、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他们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所拥有的相对独立性,避免直接干预其执法办案,把管理重心从“管案”转移到“管人”上。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功能在于组织和管理法官、检察官,一是把好法官的入口关和选任关,确保德才兼备的人员被充实到法官、检察官队伍中来;二是抓好法官的教育培训,引导、鼓励和支持法官、检察官更新、优化知识结构;三是强化对法官和检察官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是加强法官、检察官职业操守建设,当前尤其要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及律师的社会交往活动,维护和不断改善司法人员的社会形象,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

二、从以案中干预为主转为以案后问责为主,避免对执法办案的不当干预。

案件质量是司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水平和综合反映,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基,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抓好案件质量是法院、检察院的首要任务。抓案件质量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可以简称“案中干预式”,通过审批、请示甚至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直接对办案过程和结果施加影响,进而“保证”案件质量;另一种可以称作“案后追责式”,即不直接过问办案的过程,而是加强对案件结果的监督和评查。形象地说,就是不干涉判决或决定的“生产”过程,但是加强对“产品”的质量检测和责任倒查,进而督促司法人员提高责任心,充分履行好岗位职责。从实践的效果来看,“案中干预式”不仅无助于整体办案质量的提高,反而助长了司法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严重的行政化倾向,为权力干涉法律大开方便之门。“事后问责式”能够保障法官、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相对独立性,凸显法官、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不仅符合司法职业特点,契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司法管理体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和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精神,同时也适应建立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法官、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的要求,理应成为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三、从以内部监督为主转向内外监督并重,切实发挥司法公开的倒逼作用。

强调法院、检察官独立办案意味着要避免不当干涉,但绝不意味着不受监督,相反,法官、检察官在执法办案中独立性越强,越是要强化监督,不仅要从案件评查和案后问责等方面强化内部监督,还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外部监督,通过法律文书公开、涉法涉诉案件公开听证等制度倒逼法官、检察官提高责任心,提升司法能力,保证办案质量。一是推进和落实法律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制度。近年来,法院和检察院分别开始推行裁判文书和终结性法律文书上网制度,法律文书上网不仅有利于排除非法干预,也能够很好地回应社会关切,为社会各界监督司法工作提供了一个高效平台,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加速司法队伍优胜劣汰,促进司法人员职业化建设。二是推行涉法涉诉问题公开听证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涉法涉诉问题进行公开听证,是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和及时终结的有效途径,同时也符合司法民主化趋势,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信访工作开展监督。三是推行法官、检察官职位、财产信息公开制度。建议结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一方面提高法官、检察官经济待遇,增强司法人员职位吸引力;另一方面通过电视、报刊和网络公布法官、检察官人员职位信息,甚至可考虑在法官、检察官中试行家庭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提升司法队伍公信力。

  (作者供职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