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炼成且看“花都模式”

13.01.2016  17:59


法官如何炼成且看“花都模式”

 

来源:南方日报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措施即将“落地”。

改革以后,法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又承担怎样的审判责任?成为一名“员额制”法官又需要经历怎样的历程?

近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对法官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法官培养机制发布了有关调研报告。据介绍,“花都模式”被列为广东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四种模式之一。该院先行先试,早在2013年司法改革启动之初即展开深入探索和调研,其经验和做法获得广东省高院肯定,经省高院以《简报》形式上报,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改革动态》刊发。其经验和做法将对广州、甚至全省法院系统产生借鉴意义。

 

1月5日上午10时,记者旁听了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场“司法责任听证会”。

这是一场判定法官是否有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听证会。2015年5月,花都法院民一庭的徐法官对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此案的原告是在花都区一家箱包厂打工的黄小姐,黄小姐起诉称,自己原本在箱包厂担任业务经理,入职后一直没有和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她生孩子4个月后被公司违法辞退。黄小姐针对怀孕、哺乳期间的具体工作待遇问题,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产假期间工资等共计15万元。

经审理,花都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黄小姐部分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支付黄小姐5.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黄小姐认为法院判赔的数额太少,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被告公司以部分判赔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也提出了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对此案结果予以改判,支持了被告的上诉理由,二审认为黄小姐生孩子之前在家休息的4个月工资,应该从一审判项当中刨除,因此改判被告赔偿数额为4.1万余元。

对于徐法官来说,案件被改判,意味着其要经受案件公正与否以及审判责任的拷问。记者在听证会现场看到,徐法官首先进行了申辩,她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提前休产假4个月”究竟是原告主动提出还是被迫接受的问题,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由于被告公司的强势地位、一审认定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然而二审认为原告属对于“自身权力的自愿处分”,判决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对此,徐法官认为自己没有错误,二审法官是基于不同的理解而作出改判,故本案不属于案件质量问题。

听证会上,花都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详细讨论,院领导、庭长和资深法官分别就此案的改判发表了意见。最后,经审委会十余名法官举手投票,认定二审判决正确,同时认定徐法官的一审判决存在案件质量问题,虽然其不属于故意办错案,但是也要在法官考评中予以扣分处理。审委会还提出建议,请徐法官就相关法律技术专业问题加强学习。

听证会后,徐法官告诉南方日报记者,花都法院的“司法责任听证会”模式受到广大法官的好评,接受听证的法官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经此程序,法官即使接受了一定法律技术层面上的批评,也对整个认定过程了然于胸,以后还是敢于作出符合自己内心确信的判决,而且感到无愧于自己的审判责任。

“以徐法官的听证会为例,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判定,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我们法院要做的,是保障法官的裁判权,同时做到权责统一。”花都法院副院长崔友爱介绍,在该院试行审判权运作机制改革之前,涉及到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都是让法官自己提出自查报告,然后由庭长、分管院长分别加意见,再交给审判监督庭,由审监庭作出承不承担责任的意见。如今,该院在落实司法责任机制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为保障审判权顺畅运行,进行了一系列新的制度设计。

目前,该院建立起以审判委员会认定为核心,以院庭长审查,审判监督庭、纪检组评析为主线,以主审法官、合议庭参与听证为重点的司法责任听证制度,将责任认定决定记入法官档案,实现“权责统一”。建立该制度以来,该院审委会共召开司法责任听证会4次,讨论案件229件,其中认定应当承担审判绩效责任的案件101件,无需承担责任的128件。

设定“错案认定”新机制 法院听证会讨论法官办案质量

法官审判“权责统一” 促进司法公正水平提高

据介绍,法官责任认定制度是花都法院诸多司法改革创新中的一环,针对如何将“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落在实处,该院自2013年以来,“以问题为导向”,对审判权运行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改革,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创新。

“2010年到2012年连续三年,花都法官人均办案居广州市前三位,然而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造成了法官的流失和案件质效的下滑。”花都法院副院长崔友爱介绍,此前,花都法院共有32名法官流失,流失率高达45.28%;文员、速录员等非在编人员流失52人,流失率高达46.6%,人才流失严重进一步加剧了原本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法官及辅助人员只能通过“白加黑”、“五加二”等拼体力、拼毅力方式完成繁重的审判执行任务,不具有可持续性。如今,该院进行了一系列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根本好转,连续两年实现了法官“大补充,零流失”,审判队伍趋于稳定。

花都法院在改革中以“分类界定、权责明晰、权力法定、权力下放”为原则,削减50项院长、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权限,精简幅度达64%,充分还权于法官、合议庭,以院长、庭长案件审批的“瘦身”为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权“强体”,消除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行政化问题。

在法官错案追究方面,花都法院设定了法官责任主体清单、责任情形清单、追责形式清单、职责豁免清单等。通过责任清单制度,法官可以明晰承责的主体、什么情况下承责、以何种形式承责以及无需承责的情形。

花都法院设定的责任主体清单是:审判长是专业合议庭合议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简易程序案件,由独任法官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由具有过错的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无过错者不承担责任;庭长签发的案件仅对裁判文书是否符合合议庭决议或者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情形承担责任,不因签发裁判文书承担错案责任。

办案责任情形分为违法审判责任、审判绩效责任。审判绩效责任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暂缓职务或法官等级晋升等形式。违法审判责任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设定了清晰的权力边界和责任边界之后,花都法院对年轻法官设定了“阶梯式人才培养机制”,以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

在法官“员额制”落地前,该院设计出专业合议庭、传统合议庭“并行”,实行“三步走”的主审法官培养模式。第一步,专业合议庭团队中法官助理是已通过司法考试的、经验不足的中央政法编制干警,他们在审判长和主审法官的带领下逐步成长为传统合议庭初任法官。第二步,传统合议庭初任法官继续按照庭长一对一“传、帮、带”模式运行,通过庭前指导、庭审讲评,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环节的经验传授,掌握矛盾调处能力,培养成为传统合议庭普通法官。第三步,传统合议庭普通法官通过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遇到突发事件时处理问题的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不断提高审判能力,符合员额制下主审法官标准,最终成长为专业合议庭主审法官。

在权力清单、专业合议庭改革及法官履职保护机制的综合作用下,花都法院改革的整体红利已经释放。2014年,在案件增幅高达51.29%的巨大办案压力下,该院实现综合监控核心指标4项广州市排名第一,9项指标居全市前三名,反映司法公正水平的5项核心指标同比上升3个名次,审判质效大幅提升。目前,花都法院的经验和做法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省高院以《简报》形式对其做法进行刊发,成为全省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四种模式之一,对推动全省司改,特别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完善、落实,取得实效有借鉴意义。

 

 

 

 

 

(作者:刘冠南 杨晓梅 龙兰军 责任编辑: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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