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不如实开具发票 维权或受影响
法官提醒:不如实开具发票 维权或受影响
来源:信息时报
在日常购物中,消费者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商家希望通过少开发票的方式给消费者一定的优惠,那么如果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接受了商家不如实开具的发票,对日后遇到消费纠纷有没影响呢?越秀法院罗法官将为你解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该条规定的是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购货凭证是指消费者从经营者处购买商品后,由经营者给消费者开具的证明购买该商品的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单据。而服务单据指的是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后从经营者处取得的发票或者其他书面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开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出具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法律规定必须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二是依照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没有经过法律认定的商业惯例,经营者也应当主动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凭证;三是消费者自己索要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单据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越秀法院罗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经营者开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时,应当如实开具,不得多开或少开。
在产品“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以及产品“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为一旦丢失后,在发生争议时,没有凭证就无法证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过交易关系,并且也不能证明经营者是谁,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经营者出于利益的考虑,希望少开发票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要求开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权利,也损害了国家利益,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少开发票,一旦商品质量出现问题,即使符合退货条件,也可能无法获得全部价款赔偿。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切不可因蝇头小利而影响了自己的正当利益,应当要求商家如实开具发票。
(责任编辑:杜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