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郭尔绚:审理民事案件是寻求平衡的艺术

14.01.2016  17:46


法官郭尔绚:审理民事案件是寻求平衡的艺术

 

来源:羊城晚报

 

 

 

  她善于倾听、审慎办案,审判工作之外,善于通过阅读和实践不断思考和总结。她喜欢文史,名著《红楼梦》看了不少于10遍。

  这位长得好像邻家小姑娘的法官,叫郭尔绚。入职八年里,她用一双颇具智慧的法眼望穿了诉讼里外的纷繁纠葛,学会了用法律丈量是非。

  A、“80后”姑娘的法官情缘

  这位1984年出生于湖北的年轻女法官,小的时候就被别人称赞“能言善辩,可以去做律师”。

  填报大学志愿时,郭尔绚选择了法学。本科毕业攻读硕士研究生时,她选择了民商法方向。若干年后,当郭尔绚再次回味“能言善辩”的评价时,她觉得这或许只是一种表达上的优势,而作为一名法官,并不需要在唇舌上占据上风。

  2007年,郭尔绚从武汉大学硕士毕业后,考入广东高院,在民一庭工作。其间,庭里一位法官的故事曾深深地触动了她。

  那时,一位女当事人不服终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或受文化水平所限,这位女当事人不断地信访、申诉。开庭的时候,她指着法官的鼻子开骂,说“法院黑,法官黑”,还有一些不堪入耳的话,骂了半个多小时。但那位法官一直在一旁耐心地倾听,直到女当事人说完,才平静地说:“那我们现在可以开庭了吧。”女当事人闻此,感觉失礼,之后的表现归于正常。

  从身边这个真实故事里,郭尔绚深刻地理解到,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利弊是一种能力,而多一些人文关怀,以一个倾听者的姿态,耐心面对当事人则是一种职业境界。

  B、一宗反反复复的名誉官司

  郭尔绚所在的民一庭审理的是传统民事案件,比较常见的是婚姻家庭类的纠纷、侵权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刚过去的2015年,郭尔绚审理了一宗复杂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深圳市民方某与其前“东家”深圳市湖北宝某公司产生了劳动合同纠纷。2009年11月,一篇题为《深圳湖北宝×大厦涉案遭查封——40亿惊天小金库曝光期待贪渎官员乌纱不保》(下称“40亿一文”)的博文出现在网上。2011年8月,某经济类报社的网站发表了一篇题为《宝×实业被质疑改制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下称“流失一文”)的文章,文章写明该文由方先生提供相关资料,“方先生”即方某。

  宝某公司以方某和某报社构成名誉侵权为由,向深圳罗湖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方某参与制作、发布的“40亿一文”,事实证明相关资产划转及贷款抵押均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同意,因此,该文所称宝×公司非法侵占财产、非法为借贷担保等内容都缺乏依据,构成侵权;关于“流失一文”,宝×公司的改制方案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中所称改制是离奇改制等说法,方某、某报社及该记者均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亦无任何有关机关对此进行认定,因而方某参与制作、发表的“流失一文”构成名誉侵权。

  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刊登致歉声明。

  方某和某报社上诉后,二审获改判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方某不认可参与制作、发布“40亿一文”,宝×公司无证据证实是方某主动向博主提供材料,所以不宜认定方某侵犯了宝×公司的名誉权。至于“流失一文”,从内容看,该文主要陈述了宝×公司亏损的现状及可能原因,宝×公司作为国企,其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和质疑,故不能认定该文构成名誉侵权。

  C、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权利边界

  “案子涉及的问题本质只有一个,就是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合理范围的划定。”郭尔绚介绍,二审后,宝×公司申请再审,广东高院民一庭经审查后裁定提审。

  郭尔绚所在的合议庭再审后,基本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郭尔绚解释说,虽然方某提出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该文的制作、发布,但其在于2010年1月14日向宝×公司出具的《道歉信》中,承认由其提供资料和情况撰写的该文内容严重失实,因此合议庭没有采信方某这一主张。对是否导致他人名誉贬损,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方某认为自己是正常监督。

  那什么是正常的监督呢?

  方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宝×公司私设40亿小金库,目前也没有有关机关对此进行认定及处理。文章明示或者暗示宝×公司私设小金库,侵吞国有资产等内容,从常理上必然造成企业信誉度等社会评价的降低,文章使用“黑幕惊天”等夸张性的修辞手法,也必然造成读者的不当联想。原一审认定该文内容构成对企业名誉权的侵犯,是正确的。而案中新闻媒体接受个人举报发布负面报道,也未核实新闻线索,有违媒体中立性的要求,对失实报道的发布以及所造成的贬损他人名誉的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权利都有其边界,应当在法治轨道内行使,如果本案中的行为被认定是合法、正常监督,无异于放任权利人逾越法律程序,逾越行政、司法给他人定性、贴标签。

  “这种案件的判决会有示范效果,我希望通过判决可以树立好的社会导向,为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的形成做一点贡献。当前是自媒体时代,个人的言行影响力不可忽视,越是这样,越应审慎行使权利,心怀敬畏。”

  郭尔绚进一步解释说:“社会的进步需要监督,而监督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侵权法经常强调注意义务,生活中我们去做一件事情,都负有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这成为我们权利的边界。”

  “民事案件中,法官经常要处理各种并存的权利义务,寻求平衡,这是个技术活,也是艺术活,我一直在学习和探索。”郭尔绚说。

  对话郭尔绚

  通过文学作品培养法官情怀

  羊城晚报:审判工作之外,你有什么样的爱好吗?

  郭尔绚:特别喜欢看书,文学历史方面的。比如《红楼梦》。名著的魅力在于你剥开一层后又见一层。这本书我第一见到情爱,第二见到家族,第三见到政治。

  羊城晚报:这些对你的工作有帮助吗?

  郭尔绚:开卷有益,多少有一些帮助吧。通过阅读,至少会让你的视野更开阔,可以脱离本人的角色去看待世界,毕竟我们自身的生活范围很有限。

  文学作品高于现实,但又来源于现实。有一些人的诉求,也许在法律和道理上我们无法支持,至少可以在感情上多一些同情和理解。比如之前我们法院门口有位当事人的母亲要求法院赔偿断子绝孙费——她儿子的工伤案件已结案,儿子因为工伤找不到对象。我们普通人可能无法理解她的诉求,但对于这个老太太来说,这或许就是她唯一的信仰和寄托。

  羊城晚报:到目前为止,工作中让你觉得有成就感的一件事情是什么?

  郭尔绚:曾参与广东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调研和起草,该《意见》在全国法院率先确立了对医疗损害案件的统一鉴定模式,打破地域界限,提高了鉴定的公正性。

 

 

 

 

(作者:董柳、潘玲娜、郑富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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