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3.5万赔偿不认账再次索赔 男子因法庭上说谎亏1.3万

19.04.2016  09:27

拿了3.5万赔偿不认账再次索赔

男子因法庭上说谎“亏了”1.3万

法院判其承担说假话导致的1.6万元鉴定费的三分之二,并罚款2000元

东莞时间网讯 劳动者黄某军因工伤,委托姜姓律师代理,向公司进行索赔。后在劳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公司向黄某军支付3.5万元,双方就此解除劳动关系,各不相欠。公司如约付款后,不料黄某军反悔,又再次向公司进行索赔。

委托律师调解,拿到工伤赔偿3.5万

2011年5月,时年39岁的四川金堂县男子黄某军入职厚街一家五金塑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1年12月,黄某军受了工伤。2015年4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军为伤残十级。此时,黄某军的月薪约为3500元。

2015年5月,因为跟公司谈不拢工伤待遇问题,黄某军委托了东莞一名执业律师姜某,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就业补助、公司医疗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高温补贴等工伤赔偿款近4.8万元。

2015年6月19日,姜律师向黄某军解释了可以获得的赔偿,并征得黄某军同意,与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公司于当月27日前一次性支付黄某军3.5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不久,公司就按约定将3.5万元打到了黄某军的账上。

否认曾委托律师,再向公司索赔

2015年7月,黄某军将公司再次告到劳动仲裁院。这次,黄某军要求塑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等共计4万余元。

公司称,  2015年6月27日,公司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已转账支付了包括上述赔偿项目的3.5万元给黄某军。

2015年9月17日,黄某军不服仲裁裁决,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 补偿金、年假补偿金、高温津贴及住房公积金补偿金近4万元。

2015年11月2日,法院对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司称之前是黄某军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已跟黄某军达成了调解,并支付了工伤赔偿金3.5万元。公司向法庭陈述了之前跟黄某军的代理人姜律师的调解经过,将此前的劳动仲裁申诉书、调解书还有转账凭证提交给法庭。

但让公司万万没想到的是,黄某军声称,他确实有委托过姜律师,但否认是特别授权,且调解协议的签订未经他的同意。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追加了姜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并向劳动仲裁庭调取了黄某军在第一次劳动仲裁阶段,向劳动仲裁庭提交的申诉状、授权资料等文书,做进一步调查。

还好,姜律师之前跟黄某军沟通时,留了个心眼。在第一次劳动仲裁期间,跟公司进行调解前,姜律师跟黄某军之间进行沟通的通话,姜律师特地录了音。

虚假陈述妨碍司法,罚款2000元

第一次庭审中,经法官多次询问,黄某军仍然坚决否认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及捺印的真实性,且当庭提出了签名及指模鉴定申请。

经过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给出明确鉴定结论:姜律师留存的授权委托书和劳动仲裁院存档的授权委托书,这两份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及捺印都是黄某军本人所出具,申诉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不是黄某军本人出具,但黄某军承认确实有收到3.5万元的 银行 转账。

2016年4月15日,法院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当天早上九点半,公司的代理律师和姜律师准时到庭,但此前已收到法院开庭传票的黄某军却迟迟没有现身。但鉴于本案的情况,不宜按撤诉处理,遂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

法庭上,姜律师提供了两份电话录音,证实黄某军确实曾经委托他代理进行劳动仲裁。

因此法院当庭宣判,判令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军年休假工资等1784元、驳回黄某军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本案中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的鉴定费高达1.6万多元。因黄某军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法院判决黄某军承担三分之二的鉴定费1.1万多元。由于黄某军此前虚假陈述,已构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为了严肃法纪,法院同时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黄某军罚款2000元。

法官说法

法庭上说假话, 可被罚款甚至拘留

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法官毛宇翔称,有的当事人可能为了谋取更多利益,而不惜在法庭上说假话。但一旦被查实,将可能面临高额罚款或司法拘留。

以本案为例,黄某军为获得更多赔偿而虚假陈述,最终的结果却是反倒把自己所获得的近一半的工伤待遇交了鉴定费和司法罚款。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希望当事人尊重法律,切勿以身试法。

律师释法

司法审判倡导诉讼诚信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丽慧表示,本案中黄某军为了谋取更多赔偿而多次虚假陈述,影响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其行为已构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将当事人的虚假陈述认定为妨碍民事诉讼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司法审判通过倡导诉讼诚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