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法庭变化:被告人不穿囚服 解决立案难

03.07.2015  13:2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说,“司法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我们要敢于打破各种利益藩篱,勇于向自身开刀,动自己的‘奶酪’,敢啃硬骨头,甘当‘燃灯者’。”今年以来,最高法相继公布了《四五纲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重要文件,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也进一步深入,审判庭也随之悄然改变着。小编整理了2015年以来法庭中发生的8个重要变化,以飨读者。诉讼当事人,这些变化你们感受到了吗?

1、审判台:院长、庭长都得办案 陪审员机会更多

目前,随着司法改革的持续推进,越来越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开始担任主审法官,亲自参与案件审理。业内人士认为,院长审案是一种常态,也是法官职能的一种回归,随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司法改革中被突出强调,今后法院院长审案将慢慢变成一种“新常态”。

今年5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出台。根据办法,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案件,原则上都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和行政案件原告也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在合议庭合意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对案件事实认定负责,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2、刑事被告人: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

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通知》下发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既不需要其主动提出申请,也不需要任何机构或个人批准。

3、行政案件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可正职也可副职

今年4月,最高法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明确所谓“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也包括副职。《解释》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一新制度,做了两项规定,一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

4、辩护人、代理人:庭审中发问、辩论等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今年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要求,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控辩对等诉讼理念,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落实律师在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5、民事、行政案件原告:立案不再难

5月1日我国法院开始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实现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以往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了彻底根除。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与去年同期的87.4万件相比,增长29%。其中,江苏、浙江、山东登记立案数量均超过8万件,北京、河北等9个地区立案数量均超过4万件。各地法院高效开展登记立案工作,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上海、河南、重庆、甘肃等地均超过95%,人民群众诉讼更加快捷便利。而少数没有当场登记立案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提供的诉状和起诉材料不合格,各地法院在接待处理时,相应都进行了“一次性”书面告知。

6、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 将来可预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要求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且受社会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已有条件范围内,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开庭。有条件的审判法庭应当设立媒体旁听席,优先满足新闻媒体的旁听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 贺小荣介绍,这项制度是建立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里面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建立旁听预约制度,是利用信息化和网络,旁听的人通过网络可以预约旁听的席位。法庭不可能容纳无数的人来旁听,所以要建立一个预约制度,特别是对于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可以在网上进行预约。

7、法庭风气: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被追责 领导批示将入卷存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建立法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法院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案件全程留痕要求,明确审判组织的记录义务和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询。

8、审判动态:法院可认定“红头文件”不合法 微博等可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首先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如果经过审查认为不合法,不把它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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