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护弱者,但不保护违法“弱者”
■孙维国
本报报报道,近段时间,梅城发生多宗行人或车辆突然从路口穿出而被撞的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人伤。交警分析,这些交通事故都是相关人员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
二轮摩托车与小车发生碰撞,四轮就应该让二轮?行人违反交规被撞不要负责?交警指出,其实不然,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行人因违反交通规则被撞同样要负责任。对此,有人会不理解,认为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中间,机动车一方的强势地位明显,而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则分明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而且更容易受到侵害。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管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是否违反交通规则,法律也应该保护“弱者”,让机动车担责。
现实中,许多人有这样的“认识”——弱者无需担责。也因此,当自己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就难以接受“弱者担责”的处罚。这里的问题在于,当这种认识根深蒂固,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必然随之弱化,反正自己是弱者,不管在马路上怎样横冲直撞,车辆都必须让我。显然,这增加自身和其他交通行为人的“交通风险”。
法律保护弱者,但并不保护违法的“弱者”。只有遵守交通法规的“弱者”,才能得到法律对“弱者”的优先保护。这也是一种“国际惯例”。美国被喻为装在车轮上的国家,在处理机动车与行人相撞事故中,美国强调以人为本,但也不是简单地偏向行人,而是注重责任认定。 美国一半以上的州实行“谁责任大,谁就多负责”的原则。行人违反交规被撞,多数情况下主要责任还是由行人自己承担。
在交通法规中,法律保护“弱者”,但不保护违法“弱者”,这两者有着本质区分,这样的区分真正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恰如交警呼吁,交通参与者都应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我们在强调“行人优先、汽车让人”的同时,更应该让人们时刻谨记,尊重规则,文明出行,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