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者:称法官为“治港者”符合香港实际情况

04.08.2014  22:13

  中新社北京8月4日电 由港澳基本法研究会主办的“从基本法看《‘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主题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与会专家就白皮书与基本法的关系、“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的关系、“治港者”的含义等问题展开研讨。

  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深圳大学、福州大学和耶鲁大学等国内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16名法律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在法官是否应称为“治港者”的问题上,有专家认为,从世界各个法治国家的情况来看,称法官为“治港者”并无不妥,司法机关是政权的一部分,比如在美国宪法体制里,司法权也是美国联邦政府三权之中的一个分支。司法独立和公平公正原则恰恰是对于政权一个分支的要求。从香港法律体制来看,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司法机关具有终审权,且香港司法机关亦通过司法审查参与了经济社会政策的决策,因此称法官为“治港者”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

  在白皮书和基本法的关系问题上,有专家认为,白皮书秉承了基本法的精神和内容,并未超越或修改基本法,并且白皮书并非法律文件,亦不会修改基本法。白皮书只是帮助港人理解基本法,有助于澄清基本法实施过程中香港社会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长远来看有助于减少和消除一些围绕“一国两制”的争议和分歧。

  在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关系问题上,有专家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建立在承认和接受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的前提和基础之上。中央政府的“全面管治权”是主权的另外一种表述,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来自于享有主权的中央政府的授权。有专家从比较宪法的角度指出,授权地方进行高度自治并不意味着中央政府就失去了全面管治权,比如英国宪法学界对于苏格兰自治已经形成共识:即便相关法律规定了苏格兰的自治权限,英国中央政府仍然具有全面的管治权力。

  与会专家学者还就白皮书和基本法所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从宪法学、国际法学以及基本法律理论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