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拟简化申请程序

19.01.2016  17:19


广东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拟简化申请程序

 

来源:南方日报

 

 

 

近日,省人大公布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修改稿,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追索劳动报酬的职工等群体,可免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义务兵或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申请法律援助时可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

 

  修改稿同时对法律援助机构职责、条件与对象、如何申请与受理、受援人和法援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做了详细规定。受援人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偿付服务费用;法援人员向受援人收取财物的,最高可处所收财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律所无正当的理由不得拒绝指派法援

 

  修改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办本区域指派的法援事项。修改稿同时支持和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以及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援活动。

 

  根据修改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援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义务兵或军属申请可免经济困难审查

 

  对如何申请获得法律援助,修改稿作了明确。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等。

 

  修改稿对申请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受灾户、扶贫对象、困难残疾人家庭等特定群体,无须提交经济状况申报材料,但应当提供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也如上所述可简化申请程序。

 

  另外,属于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或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法律援助时可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最高处以三倍罚款

 

  修改稿指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作出给予法援决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指派法援人员,并将确定的法援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如果出现法援人员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法援人员依法丧失辩护人或代理人资格等情况,法援机构应当撤销对法援人员的指派,另行指派人员。

 

  根据修改稿,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擅自终止或转交他人办理法援事项;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向受援人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我省法律援助拟规定

 

  哪些人可申请?

 

  ●所申请的法律事项在本省审理或者处理。

 

  ●符合省人民政府或者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哪些情形可先行提供?

 

  ●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的。

 

  ●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

 

  ●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哪些情形可终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自己辩护,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

 

  ●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件、不真实经济状况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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