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终结网络谣言?

11.11.2015  11:53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今年4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约谈十条”,规定若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编辑违规将被“约谈”。

 

  ●本报记者 刘野

  “刑法修正案11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传谣“入刑”

  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下述简称为“刑九”)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对网络谣言的“入刑”规定:

  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今年4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约谈十条”,规定若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总编辑违规将被“约谈”。

  今年以来,互联网传谣事件在梅城“屡见不鲜”。5月11日,梅州××港、梅州×空等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条虚假消息,称当日中午时分,梅城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并配以未加马赛克的血腥事故图片,“梅州×窗”、“梅州×君”等微信公众号也发布相关消息,并附上网友拍摄的视频。这些文章迅速传播,很快阅读量过万;今年8月15日,“大埔论坛”将外地泥石流视频“移花接木”成受害人被“活埋”假消息吸引眼球,被大埔县经信局、网络管理中心和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依法约谈,责令其进行自查整改,并被处以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

  这些传谣事件也受到了本地网友的“吐槽”,梅州日报官方微信网友“云”表示,“看了那些(车祸)相片都不敢吃饭,脑海中闪过血腥的场面就反胃,晚上睡觉也一直心神不安,造谣者真可恨!”而家住江南华新居小区的微信网友“客乡百合”则表示,这种为了博取眼球而发布的网络谣言,会混淆视听,影响广大受众的判断,大家一定要通过权威媒体获取消息,不造谣,不传谣。

  网络传谣的行为正式“入刑”,会对净化我市网络环境产生哪些作用呢?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廖丹认为,此举有利于增强对于网络传谣行为的约束,净化网络环境,“法律条文能够有效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这次增加的相关规定说明了具体量化的入刑标准,向传谣者敲响了警钟。这一规定能够对恶意造谣者形成威慑,对于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如果广大读者在日常生活中通过互联网或社交平台接触到了本地相关谣言,可向梅州日报微信公众号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