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09.03.2017  10:05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顺德区国资办,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决定开展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说明

    (一)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规定,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二)省国资委组建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国有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市国资监管机构不单独成立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相关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实施。

    (三)不具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的在粤中央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可委托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其他企业需要开展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可委托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四)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报送评审材料说明

    (一)受理时间:2017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评审范围: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三)评审材料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路45号之六2709房(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法规处)。

    (四)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顺德区国资办所属企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当地国资委审核盖章,由当地国资委统一报到我委。各省属企业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并由集团公司统一报到我委。

      三、申报评审条件

      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资历条件

      申报人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08〕95号)规定,提交申报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一级、二级或三级资格的相应评审资料。工作资历计算和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由此日上推,凡未满规定时限的,一律不得申报。在截止日期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及职业资格证等,一律不计入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相关规定,本次评审对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四、评审材料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顺德区国资办和各省属企业集团提交材料:

2017年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材料移交登记表》1式1份,A4 规格,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上报。电子文档(Excel 表格)发至邮箱 [email protected] ,邮件标题中注明单位、人数、申报等级。

    (二)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

      1.《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送审材料目录表》1 份,A4 规格,贴在送审材料袋上。

      2.《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1式3份。表内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完整且不得涂改,用A4 纸双面打印,省属企业集团法律事务主管(总法律顾问)会同其人事部门负责对报送评审材料的真实性、适格性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印章,送省国资委审核。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顺德区国资办所属企业申请人的材料由当地国资监管机构审查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国资委。

      3.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1式1份。申报人提交其学历(学位)、非学历教育、资格证、继续教育等证书、证明材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所在单位验证印章、校验人签字。申报表所填报的每个项目须附该项目的相关佐证材料。今年继续教育暂时不作为评审的必要条件。

      4.代表作和业绩材料1式1份。申报人对照所申报的资格条件,提交任现职以来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材料,包括论文、著作、奖励等方面的证书、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合订成册,经所在单位审核确认,每页加盖公章和核对人签章后提交。代表作和业绩材料应与《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所填内容相符。

      5.各年度或聘用期满《考核登记表》1 式1 份,提交复印件的,应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验证。

      6.《贴资格证相片页》1 份,提交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 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注明本人名字,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只贴上端,便于摘取)。

      7.评审材料一律要求用不易破损的牛皮纸档案袋(不得使用硬纸壳、塑料壳档案盒)密封,并加盖骑缝章,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否则不予受理。档案袋底部须用白色纸条打印申报人所在地市(省属企业写单位简称)、申报人姓名、申报等级,并粘贴牢固;如有多袋材料,则按顺序在等级名称后用数字标示,如共有2 袋,则分别标注2-①、2-②。所有申报材料不得用塑料、硬纸装订。

      8.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申报的等级,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认真客观填报相关表格(可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 www.gdgz.gov.cn ),并一次性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和业绩成果(过后不得补充),由所在单位审核。评审表中必填栏目必须完整填写,并如实填报负面情况。凡不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 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证书及材料领取

通过评审的人员名单将在我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束后30日内,省国资委负责将本省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情况统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颁发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印制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证书》。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顺德区国资办所属企业申报人的证书及申报材料由当地国资委统一领回;各省属企业申报人的证书及申报材料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回。

      六、其他

      本次评审工作无需缴纳评审费用。评审工作开始后,无需来电询问,届时公示名单、发证时间等信息皆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网址: www.gdgz.gov.cn

      联系人:孙穗,联系电话:38306358。

      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7年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材料移交登记表

                  2.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申报表套表

                  3.申报评审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承诺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28日
 

附件:
  • 附件1移交登记表.xls
  • 附件2: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评审表.doc
  • 附件3: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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