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治中国的十件大事
【前言】
2015年,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的第一年,也是中国法治建设亮点频出的一年。
通过宪法宣誓制度、40年后重启特赦、修改并通过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红色通缉令让外逃贪官全球无处遁形、立案登记制改革破解“立案难”问题……一部部法律的制定和通过,一项项改革措施的落实和推进,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蓝图,正化为现实。
【结语】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中国的砥砺前行。
2016年,中国将向着决胜全面小康发力。全面依法治国,无疑是重要保障之一。让我们沐浴着法治的阳光告别2015,共同期待2016中国法治奏响新的凯歌、谱写新的华章。
宪法宣誓彰显依宪治国信心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誓词共70字:“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宪法宣誓仪式的寓意就在于通过鲜明的仪式意象和强烈的心理暗示唤起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宣誓是一种庄严的承诺,誓词是沉甸甸的诺言。宪法宣誓实际上是宣誓人向公众神圣的宪法承诺。
比宣誓更重要的是言行一致,将誓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实际行动践行誓言、兑现承诺。宪法宣誓诚可贵,依宪治国价更高。期望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彰显宪法的至上权威,凝聚全社会依宪治国的共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全体公职人员中营造尊崇宪法权威的氛围。
“民告官”进入2.0时代
2015年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这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标志着“民告官”正式迈入2.0时代。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正式实施,被社会久为诟病的民告官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随着新制度、新规定的施行,得到进一步解决。
新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原行政诉讼法作了相当全面的修改。法条的数量从75条增加到了103条,大大推进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提升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力度。
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的一大亮点。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关键在于行政首长。只有行政首长了解和重视行政诉讼活动,才能认识到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因此,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是“为难”行政首长,而是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立案登记制改革破解“立案难”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提出,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5月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式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同时,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提高立案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接收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正、诉讼费收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据统计,实施改革首月立案登记超百万件,同比增长29%。截至7月31日,全国各级法院共登记立案378万余件,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0%,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
重特大贪污犯终身监禁坚守刑罚底线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重特大贪污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终身监禁”,首要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让其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在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出台死缓限制减刑、假释这样的规定,既能体现惩处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限制减刑、假释终身监禁,也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顺应民意。
为27万律师撑开执业保护伞
2015年9月,备受法律界关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全文正式公布。这次由“两院三部”联合出台《规定》,在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促进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重要角色之一,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律师已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已达2万多家。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系到律师作用能否得到有效发挥,关系到司法制度能否得到完善和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业的发达程度、律师权利的保障水平都堪称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晴雨表,折射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水平。期待《规定》的公布实施,能真正为27万律师撑开权利保护伞。
特赦开启法治文明新篇章
尘封40年之久的中国特赦制度终于重启。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特赦可以使这项古老的中华法治文明进一步发扬光大,创新宪法实践,积累德政,展现执政自信,彰显刑罚的人道主义。
尽管本次特赦只针对四类罪犯,但特赦实践彰显出的刑罚人道主义和国家的德政,无疑将产生辐射全社会的感化效应,有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崇宪法、践行宪法的社会氛围,也将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特赦制度的重启,开启了尊崇宪法、宽严相济、慎刑恤囚的中国法治文明新篇章。
红色通缉令让外逃贪官全球无处遁形
2015年4月,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了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的红色通缉令。
这是我国首次集中公布外逃人员信息。曾致浙江官场上百人被查的“女巨贪”杨秀珠名列第一,部分未被通报落马,但“消失”已久的官员亦在列。
红色通缉令将让外逃贪官在全球无处遁形,外逃贪官逍遥法外、逍遥海外的日子终将一去不复返。红色通缉令发布彰显中国强力反腐的决心,释放出对外逃贪官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意味着中国海外追赃追逃行动在提速,海外再也不是腐败分子的“避风天堂”。
新版大气法为驱散 雾霾带来“清风”
经过三次审议,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后首次大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不仅在法条数量上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其中不少规定凸显从治标走向治本的立法思路。
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大修的鲜明特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被公认为是近年来中国环境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30条,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大大提高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是本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尤其是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要求。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设一章,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作出规定。京津冀地区一直是大气污染的重灾区,加强联防联控治霾势在必行,而加强京津冀三地的立法协作,将联防联控治霾纳入法治轨道,才是治本之策。
期望新版大气法能够真正成为管用有效的史上最严大气法,让大气法真正长出牙齿来,并让大气法的牙齿真正发挥威慑力。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条款。根据新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今后一律不能免除刑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责。
庞大的、需求旺盛的买方市场,是导致拐卖犯罪屡打不绝并且不断加剧蔓延的根本原因。买主的法律风险偏低,更是助长了拐卖犯罪的气焰。实践中,收买人被刑事问责的极其罕见。
只有补齐打拐的法律短板,彻底铲除买方市场,对收买妇女儿童者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买卖同罪”,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也只有这样,电影《亲爱的》《失孤》所讲述的家庭悲剧才能避免,天下亲人不再因拐卖而分离。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渐成司法新常态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检察院以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启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改革以来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选择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既能激活公益诉讼的正能量,又能使公益诉讼成为履行法律监督的新司法利器,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虚变实、由弱变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成为司法新常态,公益诉讼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督促依法行政的司法利器。从某种意义上讲,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而迟迟没有提起,就有司法不作为的嫌疑。期待更多的检察机关敢于亮剑,理直气壮地用好公益诉讼这个司法利器。
(撰文:刘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