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法治建设履职情况纳入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
7日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广东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要求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该细则执行。
细则共12条,对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的共同职责和各自主要职责作出详细规定,还特别对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实施与监督作出规定。
细则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共同职责有5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等。
党委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7项,包括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格依法依规决策,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等。
记者注意到,7大项职责中还包括了一些较具体的内容。比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担任本地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要全面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推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为平台设立法律顾问室等。
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6项,包括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等。
其中也规定了多个较具体的职责。比如,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建立法律顾问室;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加大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考核和督查力度等。
细则还明确规定,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省委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评重要内容,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此外,细则还明确了失职失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各种情形。
《广东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将法治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在法治轨道上加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加强对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
(四)重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积极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障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五)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时制定法治建设五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担任本地区党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完善议事制度,加强专项小组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统筹推进立改废释工作,加快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抓好党内法规制度的落实。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全面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推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为平台设立法律顾问室,发挥法律顾问参与重大决策、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处置涉法涉诉案件等方面的职责作用。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重视政法机关党组(党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及时调离领导岗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定期听取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和困难,加强法制力量建设。
(六)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完善政法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政法职业特点的干部考核评价办法。
(七)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把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列入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加强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推进法治创建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要点落实,定期检查督导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落实本级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制度,报告通过报刊、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执行、督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建立法律顾问室,发挥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重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论证、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洽谈、处理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事务的职责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规章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对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加大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考核和督查力度。建立健全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和督办机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和普法决议,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建立和推动落实普法责任清单、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等制度。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推动法治建设述职报告制度化、常态化,组织依法治省、市、县(市、区)工作机构加强对法治建设情况的督察督办。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省委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评重要内容,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处理,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不认真,推动工作落实不积极,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没有完成中央和省委法治建设主要目标任务的。
(二)在组织推进法治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不力,对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扰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政法委承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