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百货店销售少量常用药品违法吗?

08.04.2016  01:05

东莞时间网讯 某百货店在销售普通食品的同时,还销售少量常用药品。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吗?

对此,行政执法人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因此,百货店不能销售药品。凡未经许可从事药品销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进行行政处罚。

2015年6月25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百货店正在销售“三金西瓜霜润喉片”(7盒)和“都乐金嗓子喉片”(10盒)两种药品(外包装标注了批准文号:国药准字和"OTC"字样),但该店未能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根据初步核查情况,于2015年6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及询问店内相关人员证实,该店主要从事普通食品的经营,但自2015年2月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购进“三金西瓜霜润喉片”和“都乐金嗓子喉片”两种药品进行销售。

经执法人员查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数据查询”药品栏目,上述两种涉案药品为经批准的合法产品。经查证,东莞市某百货店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对该店做出行政处罚。

释法

药品零售企业须经管理部门批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介绍,作为国家严管产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 健康 安全。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其使用必须有特定的适应症、适应人群、用法用量等,不能随意使用,更不能任意销售。

本案所涉“三金西瓜霜润喉片”和“都乐金嗓子喉片”两种药品具有清热解毒、消肿利咽功效,日常生活中常被群众误以为普通食品(如糖果)而被滥用。同时,部分食品经营单位,特别是农村、城乡接合部、学校周边的便利店、食杂店、超市等小型食品店的经营者,缺乏法治意识,为迎合消费需求而少量地随意销售常用药品。

事实上,我国对药品经营实施严格的许可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因此,凡未经许可从事药品销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