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在法规案重要条款中或可单独表决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丽娜、通讯员任宣报道:24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审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规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的议案。议案如获通过,广东人大将是全国第一个为有争议的条款或重要条款的单独表决立法的地方人大。
何为“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即对草案表决稿中的重要条款先行表决,再就整个草案进行表决。决定草案规定,法规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书面提起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
我国立法一般对法案整体表决。在地方立法时,人大常委会委员经常面临一种困惑:投赞成票吧,又不赞成法案中的某个条款;投反对票吧,又觉得法案整体没问题。“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好处就在于,有利于解决立法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等问题,提高立法效率。“在法规草案形成和各方面参与过程中,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若干关键问题上,分歧也往往围绕这些问题产生。”负责拟定决定草案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就整个法规案进行表决,不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可以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键问题研究更深更透,更具责任感,也有利于使立法过程更加科学、民主和透明。”
法规草案中的重要条款,如在单独表决中获得通过,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会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重要条款如在单独表决中未获通过,决定草案规定,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删除该条款后对法规草案继续进行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进一步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决定草案的出台,正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健全广东地方立法审议机制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