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拒收百姓状子 “民告官”不再“难见官”

24.04.2015  11:04

东莞时间网讯 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在施行24年后于去年通过大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民告官”法院不得拒收老百姓的状子;同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全面推行,使得“民告官”不再“难见官”。

本期《法治东莞》对此进行亮点解读。

实行立案登记制

鼓励法治渠道解决纠纷

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解读

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第五十二条规定,到法院告状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的,原告过去没有办法,把你推出去,你什么东西都没有。现在不立案、不裁定,规定可以到上级法院告状,上级法院自己受理、自己审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

解决告官不见官问题

但不等于“一把手”必须出庭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解读

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行政审判负责人出庭,原来告官不见官的问题现在解决了。当然不是每次都出庭,万一出不了庭,也要指定其他人出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现在很多案件发生在基层,如果每个案件,局长、县长都出庭,也不现实。法律规定,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必每个案件都要出庭,但是每个案件都必须委派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个要予以保证,不能只派律师出庭了。

行政机关拒不执行  负责人将直接受罚

新《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行政机关不执行,或者法院判了不执行,原来一点办法都没有,现在加了三个办法:一是原来罚行政机关的,不痛不痒,现在改为罚负责人。二是不执行的要予以公告。在报纸上、在互联网上公布行政机关不执行的,这比罚款还厉害。三是情节恶劣的,还可以拘留,这一般不会实行,但有一个威慑作用,一把剑悬在那里,基本上不用,但是能起到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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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东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增长超7倍

据《东莞日报》2015年2月4日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两会报告显示,去年全市法院积极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数达90件,同比增长超过7倍。2014年东莞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752件(其中已审结674宗),比2013年的490件增加53.47%。案件类型仍然以民生案件居多,被告以社保、公安、交通、国土、房管、规划、工商、镇区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占比较大。

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有市社会保障局(有10宗均是分局局长出庭应诉、另1宗是市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市人力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1宗是总工程师出庭应诉,另1宗是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市卫生局的局长等,莞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寮步镇政府镇长、石碣镇政府副镇长、麻涌镇的党委委员也出有庭应诉,此外,东莞市公安局(1宗是分局局长、另1宗是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出庭应诉)、市交警支队(东城大队大队长出庭应诉)、婚姻登记管理中心(中心主任出庭应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长出庭应诉)、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堂分局局长出庭应诉)等单位也派出主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