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优惠5万元变3万元 法院判开发商违约
广州日报讯 (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谭颖思)“只要交纳2万元认筹金,开盘时一次性可优惠5万元!”面对如此吸引的优惠,家住禅城的李先生当即交纳了2万元并签下了认购书。可万万没想到,当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时,销售人员却以“弄错”为由,称“优惠”的5万元其实包括李先生预交的2万元,也就是实际的优惠金额仅仅是3万元。这样一来,李先生可不干了,在两年多来他通过各种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房地产商却在今年1月单方宣称李先生“违约”并将其房产出售。禅城区法院昨日通报,该院近日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向李先生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谁有理?
优惠5万元变3万元 销售称“弄错”
2014年9月,李先生到佛山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售楼部了解楼盘情况,销售人员承诺,“支付2万元认筹金,开盘时一次性可优惠5万元。”
看到有如此的优惠,李先生当场交纳了2万元认筹金,随后房地产公司出具了一份认购登记表,上面详细记载,“凭本登记表,在签约时可享受5万元优惠。”2014年10月11日,李先生再次到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将认筹金转为定金,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按照约定,总房价款优惠5万元后,合计人民币 为300779元。认购书还约定,李先生须于2014年10月21日前支付不低于总房款50%的房款,即150779元(含已支付的定金2万元)作为首期房款。
2014年10月15日,李先生按照认购书约定,欲到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此时,售楼部销售人员竟说:“当时弄错了,总房款算少了2万元,实际应为320779元。”其表示优惠的5万元里已经包含了原来支付的2万元,所以总价只能优惠3万元,故需要再补交2万元。
对此,李先生向房地产公司表示,他只同意按照认购书约定的金额交纳,不认同要多交2万元。销售人员称要请示领导,让李先生回去等通知。
谁毁约?
苦等两年等来房屋“被出售”
此后,李先生多次催促,但销售人员仍坚持要求李先生多交2万元。李先生后来甚至去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但经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11月,调解终止。
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李先生先后三次向房地产公司住所邮寄《函告》,要求房地产公司遵守约定,依法按时落实有关认购书的条款,否则,将通 过法律途径行使有关权利。今年1月3日,房地产公司却单方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他们给出的理由是李先生单方面“违约”。
房地产公司声称,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约定,2014年10月21日前李先生必须交首期款。当时一直通过电话或短信催告要求李先生先按认购书约定支付首期款以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2015年8月13日最后发出一份催告函,限期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李先生至今都没有交付,已经构成违约。如今,房地产公司已经保留涉案房屋一年多,经过多次催告,李先生都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义务,故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4万元及相关利息。
判决:
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禅城区法院认为,双方于2014年10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认购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
认购书明确约定如在双方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出卖人已将涉案物业另售他人的,应双倍返还原告已付定金。该案中,李先生多次到房地产公司处欲交 首期款,但因双方对购房认筹金的优惠金额产生争议,多次协调未果,才导致至今仍未支付,并不构成违约。相反,在双方对合同购房款金额产生争议未得到解决之 前,房地产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曾向李先生发出解除涉案认购书等通知,即于今年1月3日将涉案物业另行出售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认为李先生诉请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近日,禅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由房地产公司返还李先生双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