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呼吁家庭社会 为儿童构筑“防护网”

31.05.2014  15:26

六宗儿童溺水案引生命警示

东莞时间网讯 2012年至今,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了6宗因儿童溺水事件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其中4宗已判决结案。该院发现,此类案件多由家长疏于监管引起。在呼吁家长加强安全防范的同时,该院也建议水库、鱼塘等管理者、所有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设置警示标志、防护栏等,以防意外事件的发生。

男孩意外溺亡 家长应负主要责任

2012年9月22日12时许,在塘厦读小学的小舒和小恒(均为化名)在该镇一个水库游泳时不慎发生溺水,被附近垂钓的群众打捞上岸。两人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悲剧发生后,小舒和小恒的家长将水库的管理者、所有者诉至法院。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周末时间,两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小孩自行到水库游泳以致溺亡,对此应负全部责任。水库所有者和管理者已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堤坝上修筑防护墙,并架设铁丝网及不锈钢栏杆,设置多个告示牌,尽到其责任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

此外,2013年2月2日,张先生的儿子小轩(化名)跟父母到厂房内玩耍,后不慎失足跌入消防蓄水池溺亡。两夫妻以出租方运动用品公司的消防池蓄满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未派出专人看守致其子溺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轩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小轩单独在消防池活动以致溺亡,应负主要责任,被告运动用品公司存在一定管理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法院呼吁:为儿童安全构筑“防护网

市第三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导致这类案件的发生,都是家长疏于监管。该院受理的6宗案件均发生在外来务工家庭,家长因忙于生计等疏于对子女的看管教育,导致意外事件的发生。此外,事发地均为水库、鱼塘等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

该院建议,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管教育。在该院已审结的4宗案件中,有3宗是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此外,水库、鱼塘等管理者、所有者应加强警示防范,通过在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拉设防护栏、安排巡防人员巡查、广播提醒、完善打捞抢救制度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市民看到小孩独自在湖边、水库等危险场所游泳、玩耍时,尽量提示孩子们注意安全,或通知管理人员前来劝阻,遇到小孩溺水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通知专业人员前来救助等。(记者 邓志高 通讯员 钟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