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法院审结首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在某山山脚开设无证电镀厂偷排污水。近日,端州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
2013年3月,林某伙同他人联合开设无证电镀厂牟利,并由林某在肇庆市某区过境路北侧某山山脚下租赁厂房,经简单修建后便雇佣工人进行金属配件镀铬加工。2015年4月底,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没有污水处理设施,镀铬过程中产生的镀铬、抛光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该厂西北角所挖的外土坑中,林某确认该电镀厂未取得相关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当即查封该电镀厂,并进行取样检测,监测显示六价铬超标670倍、总铬超标156.4倍、总铅值超标13.2倍。5月,环保部门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林某拒绝配合调查及接受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林某亦一直逃避侦查。
林某被抓获归案后,还主动交代了再次开设无证电镀厂的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前往取证、查封。原来在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林某在肇庆市G321国道边重新开设一家无工商营业执照、无排污许可证的无名电镀厂,继续雇佣工人进行金属配件镀铬加工,将未经处理的铬污染废水、抛光污水直排到土坑中。经环保部门进行取样检测认定,其中六价铬超标178倍、总铬超标37.2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渗坑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超过国家及广东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坦白交代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肇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