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避债转移财产被弄假成真 法院帮夺回并罚金110万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马远斌) 为规避债务,“老赖”赵某棋玩转移财产花招,不料“受让人”假戏真做再起纠纷。昨日,广东高院送达二审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在收到好消息的同时,赵某棋也收到“噩耗”,为惩治其“老赖”行为,广东高院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其所有的两家公司则分别被罚款50万。而其之前想规避的债务总共才200余万港币。
转移财产被弄假成真
据介绍,2005年9月13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将香港荣昌贸易公司(持牌人为赵某棋)起诉至汕头市中院,要求荣昌贸易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及利息约200万港币。
为防止位于汕头的资产被查封拍卖,2006年初,赵某棋与老朋友钟某城签署协议,将5处房地产(登记在赵某棋控制的两家工厂名下)以7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钟某城。协议还载明,赵某棋已收到钟某城人民币718万元,协议落款日期则倒签为一年前的2005年1月28日。
岂料,老友假戏真做。赵某棋声称,2006年5月3日,钟某城到其汕头的工厂出示协议,并称已购买工厂。此时,赵某棋因接受香港法院破产调查,与外界失去联系。与老板联系未果,工厂留守人员在收到32万元“尾款”后,最终将工厂的锁匙及一切证照交与钟某城。
2006年11月14日,汕头中院对前述案件作出判决,香港荣昌贸易公司应支付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约200万港币及相应利息。案件执行阶段,法院查封了其中3处房产,“第三人”钟某城提出执行异议,称已经购得该房产,请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
2008年11月4日,根据钟某城出示的相关证据,汕头中院经过听证,认定钟某城为善意买受人,并撤销了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裁定。
“维权”成功但要处罚
据广东高院介绍,2009年1月10日,在香港马坑监狱服刑近两年后,赵某棋重获自由,并赴广东要求钟某城归还荣祥厂的5本房产证等财物,但钟却反复多次借故拖延。
2011年,赵某棋向汕头中院提起诉讼,承认之前为规避法院执行,虚构合同,倒签日期,要求确认其与钟某城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钟返还5处房地产及房地产权证。而钟某城则反诉要求赵某棋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案经汕头中院和广东高院两级法院的审理。昨天,广东高院送达了二审判决,确认赵某棋与钟某城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为无效合同,钟某城应将5本房产证予以归还。
为加大对“老赖”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打击力度,广东高院在作出民事判决的同时,同时开出高额罚款决定,对赵某棋罚款10万元,对赵所有或实际控制的汕头市荣祥制衣有限公司和汕头市潮南区荣祥化学纤维厂则分别罚款50万元,总罚金高达110万。
法官答疑
记者:为什么处罚了赖债者个人外,还要再处罚其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
法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这一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赵某棋为逃避生效判决的执行,故意与他人签订虚假协议,对赵某棋的行为自然应依法予以制裁。此外,赵某棋是作为荣祥制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祥纤维厂的实际控制人实施违法行为,目的是保存两间单位的房地产,其行为同时属于职务行为,故对该两家单位也应予以制裁。
记者:本案中,刻意伪造合同、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是否还会被判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法官:民事与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不同,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警方的立案、侦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刑事审判部门的审理,方能最终做出认定。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