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根据法院建议 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收取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记者今天(17日)从北京朝阳法院获悉,近日法院收到国家旅游局复函,针对法院规范出境游押金收取的司法建议,在调研基础上已于去年12月出台《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加强出境游保证金监管,严禁收取现金及存入私人账号。
北京朝阳法院在审理邵女士等10名消费者与中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发现,旅行社工作人员以金融“存款惠游”模式收客,在游客付50万金融押金,按约旅游之后,没有依约退还押金引发纠纷。法院不支持旅行社关于工作人员私自伪造合同等抗辩理由,判决旅行社依约还款付息。承办法官于婷说:“我们发现,旅行社收取出境旅游押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个别旅行社存在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存储在工作人员个人账户等不规范操作,迟延归还甚至挪用、侵占出境游保证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旅游者资金安全和旅游市场正常秩序均造成了一定隐患。为此,去年10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向国家旅游局发送司法建议。”
法院就规范出境游押金的收取条件及标准、收取方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及返还时间和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等提出了具体司法建议。国家旅游局复函法院表示,对司法建议高度重视,尽快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于婷介绍,复函表示,去年12月24日,《国家旅游局关于规范出境游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出台,首次明确出境游保证金一律应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收取,不得以现金方式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账号。
国家旅游局还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督促尚未实行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的旅行社,积极与当地商业银行开展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境游保证金银行托管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