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法院推动去行政化改革 院长重穿法袍
时隔多年,46岁的王海清身着黑色的法袍重新走到了审判台中央,当起了一名普通法官。此时,他还有另外一重身份: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
近期,广东多地法院的院长卸下繁重的行政事务,穿起法袍亲任法官到一线办案,在司法改革的大潮中,此举犹如一朵耀眼的浪花。在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委党校教授宋儒亮看来,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广东出现的一股新气象。
法院的院长们都亲自审理哪些案件?在“一把手”和法官的角色轮换中,院长们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
破冰试水
2014年5月27日上午9时许,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内,一宗抢劫致人死亡案正在这里开庭。可以容纳百余人的法庭里,一眼望去座无虚席,除了当事人的家属以外,还有不少身着法院制服的法官——他们都来旁听“一把手”审案。
这宗案件披露了一名19岁少年为了买车,半夜潜入奶奶家行窃,被奶奶撞见后抢劫杀死奶奶、爷爷的事实。该案备受瞩目的原因,除了媒体此前早已有大量报道外,更为引人注目的是,担任该案审判长的法官,是广州市中级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刘年夫。
57岁的刘年夫头发有些花白,在庭审开始后,他一字一句地宣读了法庭规则,在公布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名单时,他读出了自己的名字。
三天后的5月30日,惠州市博罗县法院的院长黄志强也担任审判长,亲自审理了一宗案件。博罗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今,院长亲自办案在博罗法院已经不是新鲜事。
“在今年的全市两级法院会议上,我提出从我自己开始,两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每年办案不能少于12件。”惠州市中院院长王海清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据了解,惠州市中院早在去年就要求全市法院的院长、庭长要带头办案,今年则将其制度化。
据广东省高院不完全统计,广东除惠州、广州之外,佛山、珠海、湛江三市的中院院长近期也都曾亲自担任法官审理过案件。另有顺德法院、新丰法院、连州法院等基层法院的院长也“小试牛刀”亲自办案。
“一把手”亲自办案,“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多了起来”,广东省高院一名相关负责人介绍,院长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般只是审核案件或通过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较少直接参与个案审理,以前广东法院的院长亲自办案“不是说没有”,应该也存在,但肯定没有如今这么频繁,“现在比较提倡”。
“法眼”聚焦
能入院长们“法眼”的案子,大多有着规律性。
去年下半年至今,惠州市中院院长王海清共收案15件,目前已经审结了8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全部都是涉外民商事纠纷。
广州市中院院长刘年夫审理的19岁少年抢劫案,则属于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判决走向容易吸引公众注目。
今年3月14日上午,邓某斌起诉连州市星子镇红花坳大理石矿及叶某强、陈某培、吴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广东省连州市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当日开庭担任审判长的是连州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梁红斌。法院在介绍这宗案件时说:“这是一宗发回重审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原则上院长办的案件是重大疑难的”,王海清说,但在办理的具体案件上则随机分案。“就像我办的案件,由于以前在省法院民四庭当过庭长,给我分的都是涉外民商事案件。”履历表上记载,王海清2010年1月后担任惠州市中院院长,在担任该职前,他在广东省高院民四庭庭长的位置上干了一年多,而民四庭承担着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而惠州市中院下辖的博罗县法院则明确规定,院领导要带头钻研审判业务、带头办理疑难案件。
当然,除了舆论关注度高、重大疑难案件外,部分新类型案件也常常成为院长们法槌敲打的对象。
今年6月5日,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一宗违法排污致使96名中学生出现身体不适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这宗污染环境罪案,由该院副院长张卫东审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黄鸿德,审理了中山首宗污染环境罪案,今年前五个月里,他已经亲自担任法官审理了3件案。
角色回归
广东出现的这股新气象,让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广东省委党校教授宋儒亮想起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一段话:“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最主要的还是两句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宋儒亮看来,新气象的背后是过去普遍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六条的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因此院长的职责包括审判。
宋儒亮分析,不管是法院的院长、庭长,还是一般法官,最后的落脚点是“你要裁判案件就必须亲自审理案件”。“只要你裁判,你就必须负责,这实际上是把法院原来由高到低的行政级别的问题,完全变成了审理者与裁判者的问题,大家所熟悉的行政上的级别在案件审理方面被抹去了。”
王海清从另一个角度给出了解释。他认为,当前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去“两化”——内部去行政化、外部去地方化。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问题,主要是建立以法官为核心的法官管理机制。而院长亲自办案可以更好地推动法院内部的去行政化改革,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应有的法院管理机制。
而在广东一位法官看来,院长带头办案则是一种“角色回归”。从《法官法》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都强调法官的审判职责,但在公众的视野中,作为法官亲自审案的法院院长非常少见。
法官职业化
重披法袍回到审判台,王海清经历了酸和甜。
第一次开庭,就把他“热坏了”。由于穿着厚厚的法袍,热量没法散发,王海清“开庭不到一个小时,汗都没停过”。“出汗”的这一经历,使得他对一线办案法官平日的心酸也有了全然不同的认识。
酸外,还有甜。2013年,王海清共办结了6宗案件,其中4宗案件“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
“院长办案有利于调解。因为你是法院院长,当事人相信你,甚至不用信访就能见到你。”王海清笑着说,“如果中院院长都不能做到公正,当事人还能相信法院的哪个法官?”
广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审判委员会委员通常都是经验丰富、审判水平高的资深法官,院长作为审判委员会委员,亲自审案既有助于破解疑难重大案件,还有利于进一步总结和指导审判工作。
同时,这一改革路径,也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倡导的司法理念。刑法博士、广东省高院常务副院长陈华杰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院队伍建设要实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目标,其中最根本的还是“职业化”,“院长首先是法官、然后才是院长,‘院长办案’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化解‘审’与‘判’脱节的矛盾,有利于整合优化司法内部资源,也有利于加快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公正的“防线”
掐指算来,25年里共达数千宗案件中,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开正稍感遗憾的是,他还没有接到过一宗由法院院长亲自审理的案件。
刘开正认为,法院在审判体制和机制上仍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必须搞好三大诉讼法的顶层设计,形成科学的审判体系,做到依法审判、民主审判、科学审判。现行的审判体制为法院的审判长、审判员均为国家公务员,就是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也多为“陪而不审,审而不判”,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中,难以真正起到参与审判工作的作用。而法院院长能够亲自办案,在刘开正看来,“院长都是经过层层选拔、考察后上去的,相比一般法官,更能够做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