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情况的调查报告

25.07.2014  14:34
 

东莞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东莞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不断探索、创新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方式,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有所下降,案件质量明显提高。但是,部分案件在事实认定、量刑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而被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为进一步统一裁判思路,我院对东莞市两级法院近三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深入调研剖析,查找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一、2011年至2013年东莞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总体趋势

从总体上看,未成年犯罪在所有刑事犯罪中所占比重不算太大,2011至2013年,东莞市两级法院共判决未成年罪犯2093人,其中作案时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299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1794人,人数和比例均逐年下降,其中2013年下降幅度较大,由716人下降至590人,具体情况如下:

 

(二)罪名构成

结合审判实践,未成年人犯罪多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主要集中在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三个罪名,分别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51%、21%和13%。近年来,上述三种犯罪在人数上有下降的趋势,但在以往一般由成年人参与实施的犯罪,如绑架、敲诈勒索、毒品类犯罪中则有上升的趋势,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有向重暴力犯罪转移的倾向,这一点值得我们注意。

图表二 部分主要罪名的未成年犯罪人数

年度

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

强奸

绑架

抢劫

盗窃

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011

2

152

18

8

463

70

1

5

9

2012

5

148

13

18

350

108

9

1

9

2013

0

140

7

15

258

92

8

5

13

合计

7

440

38

41

1074

270

18

11

31

 

(三)量刑情况

1. 轻刑化特点突出。 近三年判处的未成年犯罪人中,以非监禁刑和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罚为主,说明未成年犯罪仍以轻罪案件为主,量刑具有轻刑化的特点。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当中,除少部分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严重的以外,大部分都是由于涉世未深,分辨是非能力和控制能力弱,容易被他人利用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但其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能够即时悔罪,且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因而可以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图表四 未成年罪犯判刑情况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合计

非监禁刑

187

184

144

515

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

447

350

309

1106

超过三年不满五年

58

65

39

162

五年以上不满七年

33

38

27

98

七年以上不满十年

28

33

39

100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20

26

20

66

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

9

13

6

28

无期徒刑

5

7

6

18

                           

 

 

2. 非监禁刑适用率偏低。 近三年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共515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24.61%,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所占比重稳中有升,三年都保持在20%以上,但仍然低于全省法院的非监禁刑适用率*。扩大非监禁刑适用率是近年来我院的工作重点,对于犯罪情节并不恶劣的未成年罪犯来说,非监禁刑的适用更符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对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有良好的效果,但由于未成年罪犯多为外来人员且流动性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和环境都十分局限,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仍然是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

图表六 非监禁刑适用率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非监禁刑人数

187

184

144

生效判决总人数

787

716

590

非监禁刑适用率

23.76%

25.70%

24.41%

 

 

 

 

 

 

 

 

3. 量刑失衡。 将东莞市基层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横向对比,显示出东莞各基层法院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所判处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总生效判决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比例有明显的差异,以非监禁刑的适用为例,第二法院的适用比例低于第三法院约10%,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以及超过三年不满五年的未成年被告人则高于其他两个法院。

图表七 各基层法院量刑对比

有期徒刑

拘役

非监禁

十五年以上至二十年

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

七年以上不满十年

五年以上不满七年

超过三年不满五年

三年以下

第一法院

0.20%

1.96%

6.47%

4.90%

6.67%

52.16%

0

27.65%

第二法院

0

1.97%

3.02%

4.60%

9.46%

59.66%

0.13%

21.16%

第三法院

0.31%

1.08%

3.40%

3.40%

6.33%

54.48%

0

31.02%

                   

                        二、东莞市基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改情况

近三年来,被东莞中院发改的二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1宗87人(东莞市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实行分案处理,因此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亦包含成年人),包括57名未成年人,其中改判24人,发回重审2人。通过数据分析可知,被发改的人数所占比例第二法院最低,第一法院和第三法院基本持平。

     

总体来看,未成年刑事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主要有二审出现新情况、原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量刑不当等方面。其中量刑不当是导致未成年犯罪案件被发改的重要原因,以近三年审结的未成年犯罪为例,因量刑不当而被发改的共有14人,占总发改人数的53.85%,其中第一法院4人,第二法院3人,第三法院7人。

图表十 因量刑不当而被发改的情况

被发改的未成年犯罪人数

占未成年犯罪人总人数的比例

因量刑不当而被发改的人数

占发改未成年犯罪人数的比例

第一法院

9

1.76%

4

44.45%

第二法院

6

0.79%

3

50%

第三法院

11

1.70%

7

63.64%

合计

26

1.35%

14

53.85%

三、未成年人刑事审判量刑参考意见

结合东莞法院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实践,我们在工作中要强化主动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充分考虑各种量刑情节,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体现法院的人文关怀。

(一)准确把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加强非监禁刑的适用工作

两级法院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依法扩大对未成年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对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手段不恶劣、后果不严重、一贯表现较好、犯罪后认真悔改、存在自首立功情节且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罪犯基本适用非监禁刑。同时,加强与司法行政、教育、社工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对经常居住在东莞、读书或就业的非莞籍未成年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外地籍未成年罪犯的帮教、监管工作,根据东莞的实际情况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切实提升外地籍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

(二) 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犯罪这一法定从宽情节

宽严相济是最高法院、省法院一直强调的刑事法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从有助于挽救未成年罪犯的角度出发,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更应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主从犯的量刑认定

主从犯的认定偏差是导致案件量刑不当的常见原因。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审慎认定各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对于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被告人,应当按照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区分主、从犯,同时,应进一步区分多名主犯或多名从犯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做到罪行相适应,决不能大而化之。即使案件整体后果严重,也应该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参与程度低、作用小的被告人认定为从犯,从轻处刑。

(四)统一裁判尺度,促进量刑规范

传统的量刑方法十分依赖法官的审判经验,因此法官首先要端正量刑观,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除了打击犯罪以外,更重要的是将他们教育和改造成守法公民,而不是一味地将刑罚作为惩罚性手段,要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考虑问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最终刑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到非犯罪化、轻刑化处理;同时,要转变司法理念,摒弃重刑主义思想,在追求个案公正的同时,更要兼顾普遍类案的公正。此外,考虑同案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处理的,审理时应注意关联案件的处理,做到各案处理平衡。

(五)透彻理解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

在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时应正确适用法律,如对未成年人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没收财产或罚金等附加刑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规定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只有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此外,《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探索和经验

目前,东莞市两级法院虽然没有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审判庭,但在各刑庭设立了专门的少年审判合议庭,指定专人办理,由2011年开始对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统一以“少刑”字案号立案,进一步发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司法权益。同时,两级法院还积极探索,创建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新制度、新模式,如第二法院的“四会面”制度,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良好的社会效果。去年,东莞市中级法院也进行了深入调研,构建了多项未成年刑事审判制度,务求打造出富有东莞地方特色的少年审判品牌。

(一)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增加少年审判的柔性色彩

对比起全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情况,东莞与广州、深圳相比属于整体量刑偏重的地区。轻刑化是未来审判工作的发展趋势,在落实好原有的各项制度的基础上,两级法院应在审判工作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适当弱化刑事审判的刚性特质,多增加一些柔性色彩,适当转变法院保守被动的形象,强化主动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在各个环节,以最大限度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呵护、爱护、保护。

(二)落实法律规定,认真审查未成年审讯、审判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到庭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但据统计,东莞市98%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均属外省籍,家庭主要成员不在东莞,难以通知到其家人及时到场参加诉讼。对于这种监护人不能到场或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可以让社工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诉讼,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讯问,确认讯问笔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引入社会服务,善用社工帮扶机制

为应对当前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迫切形势,消除案多人少和社会工作能力欠缺的压力,完善未成年人审判、诉讼引导和犯罪预防方面的工作,东莞中院刑二庭构建了社工介入未成年刑事审判帮扶机制,努力实现司法审判与社会工作的完美衔接。司法社工的加入,能够利用社会工作平台增强人民法院自身解决纠纷的能力,体现人民法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注,强化延伸性司法服务,从而树立司法机关良好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

(四)改革少年审判,创建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机制

根据东莞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实践,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级法院全面推行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通过一定程序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永久保密,从而恢复未成年犯罪人正常的法律地位,使其能顺利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未成年犯罪人悔改自新、努力改造提供法律保障,挽救更多的家庭,让群众感受到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爱,防止社会对立面的产生,也为未成年人犯罪改造后指出了光明的道路,为司法制度和人民法院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


* 数据来自《广东省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白皮书)(2008年-2012年),2011年、2012年广东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非监禁刑适用率分别为50.1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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