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 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29.10.2014  05:16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等。

  综合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钱卫华新华社报道

  ◎同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惩治力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错案倒查问责◎司法人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终身禁业◎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

   1、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

   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

  原文: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解析

  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说白了就是“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洪道德表示,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实现,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发。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

  此外,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杜绝“抽屉案”,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无疑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更是对法院及时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不过,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案件的受理范围,可能会导致众多的案件涌入法院,无论是从数量还是类型上都将是在立案审查制度下所不能比拟的,在目前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的法官人手普遍不足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因此可以逐步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给法院一个适当的适应期,完善机构设置,做好配套制度改革。

   2惩治司法掮客防止利益输送

   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

  原文: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解析

  “司法腐败主要来源于司法掮客的利益输送。”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司法掮客主要是以律师为主体的一群人,而司法掮客扮演的是一种中介性质的角色,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建立司法腐败的桥梁,一方面从当事人处收钱,另一方面帮忙与法官联系,进行利益输送。“潜规则”说白了就是“法外开恩”,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

  在利益的驱使下,少数律师和法官可以联袂上演“中国合伙人”,有些律师甚至以跑关系为主业,与其熟悉的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几乎每个出事的受贿法官都会牵出多个行贿律师。此外,律师作为司法掮客,还有着先天的优势,可以用和当事人签署律师合同的方式,将灰色的利益通过合同变为合法利益。洪道德表示,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官存在很多自由裁量权,刑事方面有秘密通知被告人形成立功、执行方面可以伪造病历,而法官到底按照上限判还是下限判,都是可以“商量”的。

  据了解,司法掮客联系一起诉讼,往往都不会让法官和当事人见面。一方面法官只对司法掮客,不见当事人,避免风险。另一方面,司法掮客也可以防止当事人跳过自己直接联系法官,而丧失自己的中介利益。

   3、四中全会首提“刑罚执行

   完善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原文: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

   解析

  “刑罚执行是首次提出。”洪道德说,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与侦查、起诉、审判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刑诉体系,也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保障。目前,刑罚的执行分别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负责。

  其中,人民法院负责对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监狱负责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另外,作为公安机关机构之一的看守所有权代为执行余刑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决;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则由公安机关管理的未成年人管教所负责。

  洪道德指出,现在的刑罚执行是一种分散性的执行体制,执行权由多个执行机关行使,这种体制存在诸多的问题。比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既有审判权又有刑罚执行权,公安既有侦查权又有刑罚执行权,这种权力的扩大,实际上有悖于相互制约的原则,也削弱各个权力的执行力度。同时还会造成执行成本提高、效率降低。

  洪道德特别提出财产刑执行的问题,指出目前对罚金、没收财产、追缴发还等财产刑的判决无法律明确执行机构,应该说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因此,制定刑罚执行法也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要求。

   4、推动审判权执行权相分离

   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程序

  原文: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解析

  洪道德称,他非常支持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两个权力不分离,执行权是不能得到落实的,因为法官在审判时会考虑到侵害者是否有可执行的财产,避免执行困难。所以,为了保证被侵害者的权利,审判权和执行权一定要分离,起码要脱离法院。他指出,将执行权交给司法行政部门,执行成为行政部门必须完成的目标,不仅有利于审判权和执行权互不干扰,同时还有效化解执行难,减少判决打白条。而对于可能衍生出的国企、地方企业难执行的问题,可以由群众、检察院及人大来监督。

  洪道德指出,全会决定提到的“制定强制执行法”针对的就是原先法院的执行,而根据执行权将分离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这一基础来看,这部“强制执行法”的性质将是一部行政法。强制执行法将规定主体、对象、程序、救济等,诸如遇到阻力采取何种强制手段、被执行人的权利如何保障等等。洪道德认为,强制执行法所依据的除了法院生效判决、调解书等,很可能还会包括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

   5、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原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解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表示,从国家来说,司法公正是为了达到司法公信,这是改革目标。从理论而言,实行旁听制和媒体报道等,可以实现司法公开。其中,媒体的报道,可以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但与此同时,媒体报道成为一把“双刃剑”,在满足老百姓知情权的同时,有可能干预司法公正,危害受害人、嫌疑人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表示,必须尊重媒体,媒体作为“第四权力”,用好了对监督司法公正是强大的力量,但是用不好,确实也会出现绑架司法的问题。比如,一个案件还在审理之中,媒体采访各方人士对案件一番品头论足,导致案件审判出现一些问题。所以,构建良好的司法和媒体关系中,如果没有媒体这个“第四权力”,反而会影响司法的公正。媒体行业自身,一定要自律,前一段时间的“二十一传媒”案,就是媒体把自己当成了商业工具,违背了自己的职业操守。

   6、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审跨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原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增多,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尤其是大量案件涌入最高人民法院,导致审判接访压力增大,息诉罢访难度增加,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发挥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工作职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不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

  中心主任陈卫东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也是“建立司法与行政辖区适当分离”的举措之一。陈卫东表示,对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方式有很多,比如梯级管辖、指定管辖,这次提出的设立巡回法庭也是方式之一。巡回法庭不以特定的管辖区域为自己案件的范围,是流动的,可以随时到不同的地区受理案件,打破了地区的限制。“这是中央为了更好地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一目标之下的一个举措。在之前的司法改革的论证过程当中,以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些建议设想里面曾经提到过。”陈卫东说。

   7、建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初任法官一律在基层法院任职

  原文: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解析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表示,原来法官、检察官的任命由各级法院、检察院任命,变为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是考虑到法官、检察官的人事权、财权和物权等。

  遴选制强调基层工作经历,强调经验,说明“法律永远是经验,不是逻辑”,只有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处理好疑难案件。法官、检察官将来还要从律师、法学家中遴选,这意味着告别以往的工具主义,回到职业化规律性,是一种改革趋势。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叶林同样认为,从基层遴选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强调的是实践经验,以往从高校直接招录大学生任职中高两院法官,“新手法官”在审理基层有经验的法官办理过的二审案件时,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实行遴选制,方向是对的,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的最直接问题是如何遴选,这要有一个公开公正的遴选程序,否则又会出现新的问题。

   8、探索跨行政区设法院检察院

   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

  原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全会决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解析

  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决定》亮点

   一保障公正司法

  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三错案倒查问责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四保障群众参与司法

  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六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七实行诉访分离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八加强司法监督

  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九严格管理从业者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破除各种潜规则

  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十一宪法法律列入必修课

  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

   十二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十三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