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立案登记制实施近两月立案数比增超两成
“登记制从制度上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取得明显成效。”深圳市中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过该制度实施过程中也遇到新的问题,如对于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增多,诉前调解机制受到影响等,深圳法院正探索有关措施进一步完善登记制。
影响两月内登记立案近2.5万件
作为从制度上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成效明显。据统计,从5月1日起至6月15日,深圳全市两级法院共登记立案24657件,同比增长22.4%,环比增长16.4%。
“就登记立案数的增加幅度而言,深圳市中院、龙岗和罗湖两区法院增幅最大,同比分别增长69%,53%和39.4%,从案件数量看,福田和宝安法院最多,分别登记立案6909件和6131件。”深圳中院立案一庭庭长林少兵说。
从具体的案件类型看,民商事案件登记立案15614件,占案件总数约六成,同比增长29%。执行案件登记立案6637件,占案件总数约27%,同比增长8.5%。行政诉讼案件登记立案466件,约占2%,同比增长7%。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案件在登记制实施的首月增幅较大,同比增长35%,随后逐步减缓。
探因房价攀高业主违约致纠纷增多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后,与去年同期相比,深圳全市法院立案数增长超过20%.对此,林少兵认为,这一增长固然与立案制度的改革不无关系,但同时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总体收案数的增加更多地体现在民商事案件,这主要属于自然增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市场经济交易的整体情形。”林少兵介绍,一个半月以来,深圳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增幅均在两位数以上,其中买卖合同(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包括小额贷款)纠纷及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增幅大,三类案件增幅均超过40%。“尤其是近一段时期随着全市房价的不断攀高,业主违约现象有所增加。”
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林少兵认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让这类“民告官”案件立案流程更为简便,此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同样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行诉法增加了行政行为的可诉类型,降低了立案门槛,这也是造成登记制实施首月行政诉讼案件增幅较大的原因。
挑战当事人对等级制理解尚存偏差
由于当事人对立案登记制理解的偏差,或是对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作为一项新的改革举措,诸多原因造成了登记制实施中法院遇到新挑战。
例如,登记制规定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或申请,应当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当事人坚持要在某一法院立案的,法院也应当接收材料。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没有按照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而选择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增多。
据介绍,登记制实施以来,不服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增加了30%。林少兵认为,这一现象加重了法院处理管辖异议的工作量,也拖延了诉讼的进程,在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本已十分突出的背景下,更加重了这一矛盾。
市民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理解的偏差,也给该制度的实施带来一定问题。例如在一起龙岗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在其业务仍在合法合规的受理程序中时,因臆断公安部门流程拖延等问题,便将后者诉至法院。
林少兵指出,立案登记制并不意味着立案是无条件的,因为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家赔偿法都明确规定了起诉或申请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立案登记制,如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以及破产申请、强制清算申请、特别程序案件立案等,均不适用登记制。
(新闻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