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道歉应该成为司法纠错的“标配”

17.09.2015  16:57

7日,安徽《亳州晚报》上刊出一则公告,署名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很多网友在对此事件的处理纷纷点赞之余,也表示法院登报道歉值得鼓励,可是,应该追究的责任,还是得继续追究。

的确,这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本来,作为一种普遍性的伦理法则,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国家,判错了,就该道歉,这并无多少疑义。对于正在苦苦追寻司法权威、重建司法信誉的法院系统来说,更是必须迈出的一步。然而,众所周知,基于某种早已僵化的体制思维和文化,法院道歉,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更是稀罕。可能正因为如此,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律师在微博称,这个道歉令人钦佩。甚至,还有媒体为这次道歉贴上了“全国首例”的标签。

其实,严格说来,法院道歉并非一种自选动作,而是有着直接法律依据的国家行为。《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就亳州这一案件来说,因为安徽省高院的错判,苦主们背负“罪犯”之名所产生的各种损害是实实在在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是平冤纠错程序中最基本的善后程序。

21世纪网网友王云帆指出,道歉其实还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一宗个案,从无罪到有罪再到无罪,要经历错抓、错捕、错诉、错判等一系列的程序错误。法院一家的道歉,并不能代表刑事司法链条上的所有错案制造者。安徽这一个案,最后是检察机关决定对邱某等19人不起诉,从而终止了刑事追诉程序。但这与检方之前几次对邱某等人提起公诉其实是自相矛盾的。那么,警方、检方是否也应依法向被错误追诉的苦主们道歉,并严格检讨、追究各司法链条上所有错案制造者的责任?

这也就是说,道歉之外,其实还存在追责的问题。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以权责一致为目标,致力于“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十八大以来,司法系统纠正了不少陈年冤假错案,也颇得了社会广泛的好评。但在纠错、道歉的背后,本应如影随形的追责却屡屡失踪。正因此,凯迪网友熊海航表示,希望“全国首例”的法院公开登报道歉之后,能有更多依法追责的个案进入公众视野,让道歉追责变得法治化和制度化。

司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从这个意义上看,司法纠错的确不能止于登报道歉,随之而来的追责也一个都不能少。而且,纠错和追责本身,也并不是目的,分析原因、找出对策、避免未来错误的发生才更重要。无论如何,公平与正义才是最终目标。因此,安徽高院开先河的勇气和行动确实应该成为中国司法的标杆,向所有蒙冤者登报道歉,也应成为未来司法纠错的“标配”。唯有如此,法律的权威,才能赢得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