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泛鑫保险女高管伙同他人诱骗13亿逃亡海外 被判死缓

12.02.201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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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用“虚假保险理财产品”诱骗13亿余元,资金链断裂后携巨款外逃斐济被抓

携带巨额现金、首饰和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后在斐济被抓获———震惊全国的“泛鑫保险骗局”案11日在上海一审宣判,“年纪轻轻就挣得数亿元”的被告人陈怡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从2011年开始执掌泛鑫,到2013年7月“携巨款带恋人”一同逃亡海外被捕,到2014年7月份公开庭审,再到如今判决落地,涉案金额高达13亿元的“泛鑫骗局”具体细节一一呈现在公众面前。值得注意的是,类似泛鑫以“高收益”为幌子的理财骗局还有不少,投资者应该以此为戒,避免落入所谓的“高端理财”陷阱。

宣判:构成集资诈骗罪1死缓1无期

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原上海泛鑫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江杰集资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怡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泛鑫保险高级顾问江杰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陈怡、江杰未当庭提起上诉。

据悉,这名1979年出生的“美女老总”伙同有着20多年保险从业经验的江杰,用“虚假保险理财产品”先后共诱骗13亿余元资金,并通过保险公司手续费返还的方式套取资金10亿余元。截至案发,共造成3000多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2013年7月28日,陈怡、江杰将近5000万港币转至香港后,携带83万余欧元等巨额现金和首饰、奢侈品等财物潜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陈怡、江杰在斐济群岛共和国被抓获。

根据庭审,“泛鑫骗局”的具体细节也浮出水面。本案主审法官吴循敏表示,泛鑫“长险短做”的经营模式不能创造任何利润,且陈怡将套现部分中的1.2亿元用于个人挥霍。同时,自2010年2月至案发,泛鑫公司等公司经营的唯一业务就是销售虚假理财产品。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故其行为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风波:共有六家险企卷入泛鑫案

东窗事发前,泛鑫曾是上海保险中介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公司。虽然2010年起才开始主营个人寿险代理业务,但2011年公司营业收入就位居上海保险中介市场榜首,在全国保险中介市场排名进入前十,2012年泛鑫代理新单保费同比增长更是超过200%。

但其实泛鑫的“奇迹”背后却是一场精心策划的连环骗局。陈怡与他人合谋,将20年期寿险产品虚构成年收益10%左右的1-3年期保险理财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并从合作的保险公司手上以返还佣金的方式套现。

卷入“泛鑫”这一漩涡的险企共有6家,分别是阳光人寿、昆仑健康保险、海康人寿、泰康人寿、幸福人寿、光大永明等。据记者了解,案发后,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客户损失由保险公司先行完成垫付。

当然,这几家险企也因为“泛鑫案”而遭到重创,保费收入大打折扣。如幸福人寿的财务报告显示,已于2013年年底计提1.84亿元作为泛鑫案的保险兑付款项,并冲减当年保费收入。海康人寿也同样表示,预计泛鑫案应收款项为1.6亿元。

美女老总”陈怡跑路事件,不仅重创了保险公司业绩,还在随后引发监管部门对全国保险中介的大整顿。促使监管部门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提醒

高端理财”陷阱不少

以高收益率诱使投资者购买相关产品,之后卷款潜逃

其实,“泛鑫骗局”并不是个案,以高收益率诱使投资者购买所谓“高端理财”产品,之后卷款潜逃的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现在金融市场上各类鱼龙混杂的理财机构层出不穷,投资者不仅要看收益,更要看风险。

泛鑫的一名投资者许女士就告诉记者,她当时购买了一份泛鑫50万元的所谓高端理财产品,承诺一年到期,收益率为10%,但直到泛鑫案爆出后,她才知道自己上了当。

同样,去年在上海还发生了一起高端理财诈骗案。第三方投资公司帕拉迪以销售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名义,从投资者手上骗取了数千万的理财资金后,老板随即卷款潜逃,只留下空荡荡的办公室。

不少受骗客户告诉记者,自己是在新华保险营销员的误导下购买了帕拉迪的理财产品。然而新华保险表示,向这些投资者销售帕拉迪理财产品的所谓新华人寿营销员,其实早已从公司离职,只不过是以新华人寿的名义还在外“招摇撞骗”而已。并且这些客户都是和帕拉迪直接签署投资合同,与新华保险并无任何的合同、借贷关系。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吴泞江表示,从“泛鑫骗局”等案例中要提醒投资者的是,目前投资产品种类很多,购买的渠道也很多,但对于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是要认清收益越高风险就越大的道理,不要盲目地追求高收益率。据新华社电

聚焦

法官释疑:不属单位犯罪构成集资诈骗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陈怡对起诉指控其犯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其实施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江杰亦辩称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则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江杰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窝藏罪。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吴循敏一一作了回应。“本案并非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个人犯罪。”吴循敏表示,本案被告人陈怡等的违法所得不归单位所有,“长险短做”的经营模式不能创造任何利润,单位并未获益,且陈怡将套现部分中的1 .2亿元用于个人挥霍。同时,自2010年2月至案发,泛鑫公司等公司经营的唯一业务就是销售虚假理财产品,属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其二,陈怡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吴循敏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被告人陈怡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欺骗的行为及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等特点,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故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此外,吴循敏认为,江杰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而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窝藏罪系指行为人实施了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犯罪人无事前的通谋。”吴循敏指出,根据被告人江杰进入泛鑫公司的时间、工作职责、实际工作内容及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等,依法能够认定江杰主观明知泛鑫公司人员拆分寿险产品作为理财产品进行销售的实际情况。

作为具备专业知识的保险行业从业者,江杰应当明知公司操作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还帮助陈怡收购两家保险代理公司扩展业务范围,维持资金运作,泛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之后,与陈怡共谋携款潜逃,共同联系办理移民手续、通过非法渠道将国内资金转移境外等,最后与陈怡携带大量现金逃往斐济。综合该些事实认定,江杰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而应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吴循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