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3·15”:泡腾片维C超标13倍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15.03.2017  03:32

金羊网讯 记者李钢、通讯员刘梦娜、董文祥、刘佳星报道:近年来,维生素C泡腾片非常盛行,很多人在疲劳或者感冒的时候,会用维生素C泡腾片泡杯水来缓解症状。家住广州从化的梁某就在天猫商城用125元购买了多种水果口味的“维生素C泡腾片”12支,谁知这些泡腾片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中维生素C含量竟最少都超过国家标准最大使用量11.11倍,最多的超标13.38倍,为此,梁某将该商家起诉到广州市从化区法院。2016年12月19日,广州市从化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保健品公司向梁某退还购物款125元,并作出十倍赔偿1250元。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中。

为预防感冒购买泡腾片 谁知维C竟超标十几倍

为了预防感冒、增强体质,梁某于2016年6月14日在网上的“XX保健品店”购买了“维生素C泡腾片”12支,包括针叶樱桃、蔓越莓、蓝莓、猕猴桃、甜橙和柠檬口味各2支,共计125元。收到货品后,梁某查看了营养成分表,发现自己购买的针叶樱桃口味的维生素C泡腾片营养成分表中标明维生素C含量每100g含有维生素C3010mg,即每千克含有维生素C 30100mg,而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固体饮料类使用量为每千克1000毫克至2250毫克,即梁某所购泡腾片的维C含量超出国家标准最大使用量13.38倍之多,其他蔓越莓口味等维生素C泡腾片营养成分表中标明维生素C含量每100g含有维生素C 2500mg,也超出国家标准最大使用量11.11倍,梁某将该保健品店告上法庭,以及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原告商品不是我公司销售的

被告某保健品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其销售的泡腾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梁某所持维生素C添加超标的违规产品并非其公司销售的,梁某确实在他们公司买过维生素C泡腾片,但网购商品是通过快递方式进行交付的,原告梁某收到合法商品后,很可能偷梁换柱,用其他渠道得来的违规商品向保健品公司主张索赔;同时,保健品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检测报告,以证明其公司产品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

天猫:天猫已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

天猫公司称,梁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和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要求赔偿十倍货款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无论被告某保健品公司销售的产品是否违规,天猫都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猫公司已经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商家入驻平台时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该保健品公司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公司的名称、地址真实存在,联系方式也真实有效。为证明其主张,天猫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产品的交易订单信息、交易快照、原告及被告某保健品公司在天猫的注册信息等证据。

多项证据均证明违规产品是某公司所售

庭审中,法院通过梁某手机购物软件客户端查阅并核实了订单详情、交易快照及涉案商品页面详情,确认梁某和某保健品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交易关系。根据梁某购买的泡腾片实物外包装有关维生素C在产品配料表及营养成分表中的数据标识,加上天猫公司的交易快照截图上关于维生素C含量的数据进行佐证,均能够证明该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标注的“维生素C”含量超过我国食品安全规定的标准,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从化法院:商家未对销售产品进行严格审查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保健品公司作为专业的食品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严格的审查,涉案产品的外包装标注维生素C含量已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公司只需尽一般性的注意义务即可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因此该公司存有过错。被告某保健品公司销售的产品确实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原告梁某主张退还涉案货款及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公平原则,原告梁某应将涉案产品退还给某保健品公司,不能退还的以相应货款折抵。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天猫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人,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天猫公司违反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者应承担的依据,故天猫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19日,从化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梁某需将涉案产品退还给被告某保健品公司;被告某保健品公司向梁某退还购物款125元,并作出十倍赔偿1250元。判决后,被告某保健品公司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件正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