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买卖交通违法记分拘留罚款

25.11.2015  18:48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黄牛党”借用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公安局领导和市局纪委的部署要求,近期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并依法加大清查打击力度,坚决防止此类非法行为在本市抬头。

从前年起,公安部调整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记分项也由38项增至52项。此举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但某些挖空心思逐利者竟从中看到了“商机”,通过向一些自己没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购买“分值”,然后高价出售给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用于“销分”的手段非法牟利,此种现象在我省珠三角地区比较严重。买卖交通违法记分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扰乱了正常社会秩序。

有鉴于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一是组织窗口单位民警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和政治思想学习,筑牢依法依规办事的思想防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二是在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严格确保处理记分交通违法行为时由违法当事人自己到场办理,堵住委托他人办理所产生的漏洞;三是层层签订责任书,逐级落实工作责任,一旦发生问题严肃追责。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2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杜绝酒驾、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这样不仅避免受罚记分,更重要的是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同时要摒弃贪小便宜心理,拒绝买卖交通违法记分行为,以免因小失大。该负责人还表示,对于操纵买分卖分的不法分子及“黄牛党”,公安机关将重拳严厉打击。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参与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各方当事人,将给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根据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条将适用于惩治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销分”的不法分子。

此外,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拟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来源:汕头特区晚报 汕头公宣 记者:王开颖 编辑: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