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领高温津贴的季节了!每人每月可领150元

01.06.2016  21:26

记者5月30日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今年高温津贴将从6月起正式发放。根据相关规定,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150元),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广东省人社厅负责人介绍,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150元;对因事假、工伤等因素导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适用范围

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广东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 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适用广东省高温津贴政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于《公务员管理法》,并不适用于《劳动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在高温津贴发放范围之内)

发放要求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按月发放高温津贴,须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

劳动者维权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或拨打人社部门电话12333投诉,相关单位将面临《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所规定的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高温津贴发放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的,也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