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通知

24.11.2015  19:14

粤卫办函〔2015〕5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函〔2015〕259号)要求,我委于今年启动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的建设,目前相关系统建设已完成。我委决定,于11月正式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是依托国家、省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管理和查询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流动成年(18-49周岁)育龄妇女婚育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应用,逐步用电子婚育证明代替纸质婚育证明。
      (一)婚育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各省(市、自治区)分别建立实时更新的省级婚育信息数据库,供各地查询使用。婚育信息数据项包括姓名、性别、当前婚姻状况、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结婚时间、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代码、个人联系电话、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配偶户籍所在地、配偶户籍所在地代码、子女信息等。目前除个别省份外,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的婚育信息数据库已和国家Padis平台对接。我省提供给外省的查询对象范围为我省户籍成年育龄妇女以及男方为我省户籍,本人为外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
      (二)婚育信息的查验与输出。我省现居住地根据服务管理需要,登录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电子证件”—“电子婚育证明”模块查询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信息。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因务工、办理入园入学、积分入户等事宜需要打印电子婚育证明的,可以携带身份证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授权的镇级政务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打印。基层工作人员根据身份证信息登录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查询,信息能查询到并与现居住地掌握的情况一致的,打印输出电子婚育证明,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查询不到,或查询到的子女人数、节育记录等信息与现居住地掌握情况有出入,以及当事人对查询到的信息不予认可等情况的,现居住地应向当事人说明缓办原因,记录下当事人联系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发送协查请求进行核实,由户籍地在7日内反馈,收到户籍地反馈信息后及时答复当事人。我省户籍地收到外省现居住地发送的协查信息的,应在7日内反馈。发送协查和反馈协查均按原有的Padis接口方式进行。
      打印的电子婚育证明自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功能与纸质婚育证明相同。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阶段,原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仍可使用。我省户籍人口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纸质婚育证明(小蓝本)的,可通过电话联系或委托他人代办等方式向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申请,户籍地应及时进行办理,并邮寄给申请人或交代办人转交。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部署。各地要把推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作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能的重要推动力,加强领导,开展工作督导,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在网站、报纸、微信、微博、宣传栏等宣传媒介上宣传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内容,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加强协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的规定向公安、综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以及医疗卫生、学校等机构通报,使新规定得到广泛认知,统一查验口径;群众反映证件在某些部门得不到认可的,要及时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保障新证件得到有效使用。
      (三)完善数据。各地要健全流动人口数据采集、维护、核查工作制度,规范源头数据采集,强化信息变更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加强信息交互,在规定时限内发送和反馈协查信息,提高电子婚育证明信息协查效率;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信息化操作人员应用水平。
      (四)抓好服务。各地要强化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得要求群众回户籍地办理;推进服务平台前移,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授权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为群众提供办证服务。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委流管处反映。

      附件: 电子婚育证明输出样式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