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

28.03.2017  17:07

大洋网讯 今日上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在修订草案中,居住证制度的申领条件进一步明确,并要求居住证持有人每满一年签注一次。

申领条件:需居住半年以上

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指出,广东省是全国流动人口最多的省份,目前流动人口3903万,其中约820万居住期在半年以下,很容易再次流动甚至回流原籍。原《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即发放居住证,造成居住证发放过滥和浪费,加大了公共服务供给负担和财政压力。因此,原《条例》的部分条款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广东省流动人口状况、特点和服务管理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如果条例修订完成,办理居住证的条件是什么?修订草案明确: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程序是什么?修订草案明确: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证件期限:每满一年签注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重新设定了有关居住证期限的条款内容,当中明确:广东省居住证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印制,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在居住证的申领费用方面,修订草案明确: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办理单位不得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证件工本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时不得附加其他收费。

待遇福利:持证人享多项福利

修订草案将居住证内含的政策待遇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共有十多项。

其中,在享受公共服务事项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相关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公共法律服务;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在享受便利事项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广报全媒体记者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