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员档案保管费下月取消 全国每年收数十亿
[ 摘要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流动人员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体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等材料不再作为必备材料。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崔清新)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本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内容。
今年8月11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曾以《为薄薄几张个人信息安个“家”,为何每年收取数十亿元?——追问档案保管费》为题,报道了不少地方在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报道播发后,有关方面高度重视,表示将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7个方面内容: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通知》还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必备材料。
此外,《通知》还对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事实+
档案管理费每年曾收数十亿
近年来,全国每年高校毕业生超过700万人,除了国家机关公务员、部分退役军人、部分残疾人、失业者,按规定,其余所有人都需要缴纳档案保管费,每人每年需缴费上百元。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北京市、区县存档机构共管理档案170万份,存档费在2013年1月起由240元下调至120元。不过,即便收费下降,每年产生的存档费仍逾亿元。
高额支出细则未曾公布
据估算,全国200多个地级市,每个市每年收费少则数百上千万元,大城市动辄上亿元,全国每年收取的档案托管费至少达数十亿元。这笔钱到底去了哪儿?北京市人社局表示,收费标准是北京市发改委下发,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统一上缴市财政,人社局没有截留,所需档案管理的经费由财政局每年下拨。记者查询发现,全国尚无哪个省市公开过档案保管费的具体使用、支出细目。(腾讯新闻综合新华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