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
一、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的背景
自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转变为救助管理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权利,帮助其顺利返回家庭。但仍有部分受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身份信息,因而长期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近年来,媒体陆续曝光了一些流浪乞讨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尽管只是少数个案,但社会影响强烈。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未能建立有效衔接的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身份查询效率不高。各地迫切需要细化身份查询程序,特别是需要发挥公安机关的身份甄别优势,及时帮助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此外,个别地方在流浪乞讨人员照料安置工作方面还存在照料安置渠道不畅、托养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总结、推广各地行之有效的照料安置模式,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
二、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中的分工
《意见》明确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是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核查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要在一个月内免费采集比对新增滞留人员DNA血样,对现有滞留人员要尽快组织免费采集比对;要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和及时受理、答复救助管理机构提交的协助核查申请等。
《意见》还要求,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站等适当形式,为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发布寻亲公告;要及时将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与站内受助人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同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对难以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还要经常与其接触、交流,以便于及时发现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线索。
三、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流浪乞讨人员的照料安置工作
对于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站内照料、站外托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通过引入专业护理机构等方式开展滞留人员站内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缺乏必要设施设备的,要审慎选择能满足滞留人员需求的托养机构,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此外,《意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对滞留未成年人的照料安置工作提出专门意见,要求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通过提供站内照料、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等方式,为滞留未成年人提供符合身心、年龄等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不得将其托养至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相关链接: 《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