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拟修正,将提高处罚标准

07.11.2020  19:02

大洋网讯 近日,市水务局公布了《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市水务局表示,《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五年等实际,有必要依据《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照《民法典》的原则和具体规定进行对《条例》进行清理审查,对《条例》个别实施难点充分论证并结合实际予以修正。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

(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

(二)畜禽养殖项目;

(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

(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

经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部门座谈会等形式,经多轮讨论研究后,拟在第三十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属于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需要且项目选址具有唯一性,经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论证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的除外”,以适应广州经济社会发展、区域规划发展,以及重点项目建设实际需要。

此外,为与上位法规定的罚则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对《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的罚则做出了修正。

例如,《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正方案则提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