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花湖女大学生遇害案今天宣判 凶手被判处死刑

16.03.2017  16:36

金羊网讯 记者李钢报道:广州医科大学女大学生赵某某流花湖公园遇害案,今天上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郑发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发岑今年29岁,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万年县,因强奸罪2011年3月被佛山顺德区法院判刑6年,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广州市越秀区流花湖公园勐苑水池边见到路过的被害人赵某某,遂从后面勾勒赵某某的颈部,将其拖至勐苑“家宴饭店”旁边的草丛中实施强奸。期间,被害人赵某某激烈反抗,被告人郑发岑用衣物绑住被害人赵某某的双手,并用衣物捂压被害人赵某某的口、颈部,接着继续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强奸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之后,被告人郑发岑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沉入勐苑水池中。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被扼压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15年9月1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将被告人郑发岑抓获归案。

凶手罪行累累 曾犯五起强奸

法院查明,包括流花湖一案,被告郑发岑共涉五起强奸罪行,其中三起伴有抢劫行为。

2009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学后面小路,以用手勾勒孕妇刘某某颈部并捂口,将其拖至永康第四中学旁荒地内,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50元、手机1台。

因这起强奸罪,2011年3月15日,郑发岑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3月2日刑满释放。仅过了半个月,郑发岑又开始四处作案,半年内连续作案四起。

2015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顺峰山公园环湖路,用手掐被害人付某颈部并捂口,将其拖至南侧草丛,对被害人付某实施强奸。

2015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瑞云湖公园一小路,将被害人卢某某劫持至该公园南侧山坡树林内,对被害人卢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得被害人卢某某的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845元)。

2015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天桥附近,持刀威胁、扼颈路过的被害人陈某,将其劫持至湖光路5号中纺粮油公司西侧小树林内,对被害人陈某实施强奸。

2015年9月12日19时许,在广州流花湖公园作案。

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发岑共实施强奸行为五次,致一人死亡并沉尸;被告人是强奸累犯,屡次在公共场合实施犯罪,其中一名被害人为孕妇,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恶劣;其还同时实施抢劫行为;其不能如实供述自己强奸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差。

综上所述,被告人郑发岑的罪行极其严重,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其仅对部分次要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发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判决被告人郑发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